2021年7月17日,张某与甲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担任开发专员岗位工作,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甲公司为张某缴纳了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10743.1元。
落款申请人为张某、申请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的申请退票情况说明中载明“由于查出怀孕,计划有变,故不能前往广交会,需申请将已采购的机票退掉,请予批准”。
2023年5月19日,甲公司向张某发送《调岗通知书》,载明:“因你目前怀有身孕,不再适合从事需要经常出差的开发岗位,从关怀员工身体健康出发,经公司综合研究决定:将你从跨境开发部门开发岗位调到仓库打单员岗位。调岗从5月19日下午17:00起生效,请于5月19日17:00前到仓库报道。调岗前:薪资10000元/月。调岗后:薪资7500元/月。调岗前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调岗后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2:30-17:00。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工资制度执行”。张某收到《调岗通知书》后回复:“公司以我怀孕为由,从跨境开发部门开发岗位调到仓库打单员岗位,我不接受,也不同意。”此前双方就调岗事宜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5月19日至5月24日,张某在原岗位打卡考勤。5月25日至26日,张某向人事主管王**请假。2023年5月26日,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连续旷工,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此时,张某处于怀孕期。
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44元;2、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7月违法扣款400元;3、要求甲公司补缴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仲裁裁决:1.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1.24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31元(10734.1*5*2)。2、甲公司向张某支付2022年7月违法克扣工资400元。3、甲公司补缴张某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4、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诉请判令:1、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1.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公司对张某的调岗是否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以及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关于调岗事宜,甲公司认为张某怀孕后不适应出差频率较高的开发专员工作,为张某考虑故调整其到仓库打单员岗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涉及张某工作岗位的变更、工资待遇的降低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甲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自通知张某变更岗位至仓库打单员且降低了张某的工资标准,其辩称调岗合理法院难以采纳,且甲公司统计的出差频率与张某实际出差频率不符,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在怀孕后即无法适应开发专员的工作,仅凭张某提交的申请退票情况说明无法就张某怀孕后的工作适应情况作出完整评估,且甲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否认张某怀孕后仍可以胜任开发专员的岗位,同时张某在甲公司主张旷工的时间点仍在单位且未出勤天数已向公司主管请假,故甲公司基于张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张某主张按照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工资基数标准10743.1元予以采纳。关于张某在甲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张某在仲裁庭审阶段自认因张某申请从原单位调整至甲公司公司,其在本案庭审阶段予以否认但未有充分理由及证据佐证推翻前述陈述的原因,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工作年限不予支持,张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期开始计算,故甲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42972.4元(10743.1*2*2),对张某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甲公司返还2022年7月的扣款400元,甲公司陈述基于奖励考核制度对张某进行工资扣减,但甲公司未有证据证明该制度进行了公示或已告知张某且张某同意遵守,虽张某在扣减凭证上签字,但无法明确张某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甲公司扣减张某2022年7月工资400元依据不足,对张某主张甲公司返还该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甲公司补缴2018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该诉请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处理。关于张某律师费的主张,因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2972.4元。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22年7月扣减工资4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