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住在职工宿舍,被判无劳动关系

深夜独酌人 2024-06-27 06:24:28

基本案情

王某与J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工资及支付方式。2023年6月至8月期间,王某住宿于J公司的职工宿舍,期间无需考勤,时间自由,偶尔开车接送孟某外出办事。J公司从未向王某支付过任何工资,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1月28日,王某因与J公司之间补发劳动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J公司双方既未约定过工资数额,亦未支付过劳动报酬,王某在J公司职工宿舍住宿期间,无需考勤,时间自由,不受J公司管理,王某亦未提供属于J公司经营范围的劳动。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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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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