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徐某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担任认证事业部总经理。双方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第二份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7年9月17日。2023年3月15日,徐某与三位其他部门的总经理在工作时间到棋牌室打麻将。3月23日,甲公司作出《关于杭州分公司部分管理者严重违规的处罚通报》,免除徐某的总经理职务,降职为企服规划师。徐某的职务在企业微信中调整为总经理。降职前徐某的工资按10925元/月计算,后按5400元/月计算。3月28日至4月3日,徐某休年假。4月14日开始,徐某请事假。5月12日,徐某向甲公司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待遇为由,通知5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5月14日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另查明,甲公司的《集团晋降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红线制度、管理者行为准则,但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应予以降级。
再查明,徐某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6718.3元。2023年8月1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徐某的上述请求。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徐某在工作时间与其他人员一起脱岗打麻将的行为违反公司红线制度、管理者行为准则,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红线制度、管理者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及曾告知劳动者,法院认为甲公司给予降级处理,相应下调徐某工资待遇,依据不充分。徐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认可劳动仲裁计算的经济补偿金86718.3元,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一、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867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