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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呢?下面的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明明是当地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将王某的集体土地强制清理,可是到头来却死不认账!
不过,搞清楚真相只是时间问题,正如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的全权代理下,法院确认简阳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清理王某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案件事实:王某是四川简阳市某村的一位农民,在村里承包土地生产经营。但好景不长,因某工程项目建设,其承包地面临被征收的命运。自然资源局在与王某的沟通中,王某认为征收部门给付的补偿标准过低。因此,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2017年下半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承包地块由四川A建筑公司占用及施工建设,事后,任何部门都未给王某一个交代也没有任何补偿表示。在王某4.1亩耕地被强制清理后,地上附着物也被强制损毁。
律师办案思路:聂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或责令强制搬迁的行政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因此,可以认定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达到征收的目的强制清理了王某土地,并交由四川A建筑公司施工建设。王某在聂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强制清理土地的行为违法,并提供相关证据。
诉讼过程:被告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我单位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地区的土地管理职责。原告王某的集体土地虽然已被拟征收,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单位强制清理土地;原告王某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现其又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滥诉现象。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强制清除行为主体的认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合法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执行后引发的被告争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被认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或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本案中,王某已初步举证证明其承包的土地被强拆,但被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反驳。
综上,按照法律规定和结合本案事实,自然资源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强制清理王某承包地上附着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认为其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故判决被告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清理原告王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展示:在明律师贴心提醒: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方不知强拆的主体时应当稳住心神。政府不可能看着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被随意侵占,一方面是对老百姓负责,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还承担着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在强拆中被告出现争议,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向有关部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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