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与两位朋友,一起到某足浴店洗脚按摩。进入店里后,三人被服务员带至二楼包间,随后,3名着装暴露的年轻女技师敲门进入了包间。
男子李某见状后,便询问女技师为何穿得这么少,女技师回答说是店里规定的。而在接下来的按摩过程中,男子李某发觉女技师的按摩动作,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按摩的合理范围,经常有意无意地触碰其隐私部位。
男子李某感觉不能接受,便要求女技师停止服务,并让另外两位朋友也不要按摩了。之后,三人下楼前往前台结账。
而当男子李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1300元费用后,在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无法开具发票,于是男子李某便让前台写了一份收据。
其后不久,男子李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足浴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足浴店返还其服务费1300元,并给付3倍赔偿金额39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上,男子李某陈述理由如下:1、涉事足浴店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实际却是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不正规服务。足浴店以洗脚按摩为名从事非法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故而应给付3倍赔偿。
2、涉事足浴店的女技师,在按摩过程中多次故意触碰其隐私部位,而此举应当视为猥亵行为,且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困扰,因此,足浴店应给付其适当的精神赔偿。
3、他与朋友均是无不良嗜好的青年,案发当晚去足浴店本是做正规按摩的,却被迫接受了不正规服务,而涉事足浴店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以惩罚,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在听取了男子李某的陈述理由后,结合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却驳回了男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当时的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李某主张足浴店提供了不正规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根据男子李某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足浴店提供了不正规服务的相关事实。因此,男子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男子李某声称涉事足浴店提供不正规的非法服务,却自始至终未向相关执法机关或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此外,法院在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显示,男子李某曾以“打假”的名义,先后提起与本案类似民事诉讼共7起。因此,男子李某在本案中的“打假”动机存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由于男子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事足浴店提供了不正规服务。因此,男子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而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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