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奸杀,心上人成嫌疑人,是蓄谋接近还是警方误判?

涵涵聊社会 2024-05-15 01:30:36

21岁,正是风华正茂的的年纪,本有着大好前途的大学生,却因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卷入泥潭。

孙万刚,一个对未来充满期待的学子,被扣上了“杀人犯”的帽子,前后历经五次判决终于洗刷冤屈。沉痛之余,陈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辩护律师也在反思,为什么会出现冤案?冤案到底是怎么形成的?作为律师该如何帮助当事人鸣冤?这些问题一直在陈律师的脑海里回想,今天陈律师以孙万刚奸杀案为例,带着大家复盘大学生孙万刚从死刑变无罪的历程。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1996年1月2日,同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的陈兴会,是孙万刚的女友,在云南省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颈部被割开,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警方很快认定这是一起凶杀案,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令在场的警察都感到触目惊心。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是什么样的恶魔做下如此惨绝人寰的血案?一个性格随和,不曾与人有过节的女大学生怎么好端端地突然遇害呢?

女友被奸杀,热恋男友反成真凶

警方经过排查之后,认为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主要依据为: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1996年1月2日晚上9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8点20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点20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三是孙万刚的四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然而,孙万刚真的是这场血案的恶魔吗?孙万刚于1975年出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一直都非常努力,学习成绩很好。1995年10月7日,孙万刚顺利考入云南省财贸学院计算机系,大学期间,结识了同乡女孩陈兴会,二人性格很合得来,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人都是穷苦人家的孩子,一直相互扶持。此时的孙万刚还沉浸在女友遇害的悲伤中,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被指控为杀人凶手。

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死刑证据显疑踪

在陈律师看来,本案中,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虽然表面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实际上并不牢靠。庭审中,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一系列疑点:孙万刚的杀人动机不合情理,仅仅因为女友欠钱就将其杀害,实在有违常理,也与孙万刚的日常表现不相符;案发现场发现了第三人的纽扣和皮带,无法解释;孙万刚供述对陈兴会实施了奸淫,但陈兴会的体内没有检出孙万刚的精斑;被害人被切割的器官始终没有找到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并没有被当时的司法机关所重视。

司法观念待纠偏,疑罪从轻改从无

“疑罪从轻”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司法人员的头脑中,简单来说就是在被告有重大嫌疑、但是案件又存有重大疑点的情况下,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万一将来有意外情况发生时,案件还有回旋余地。但是陈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意味着司法机关的观念要从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本案的二审是1997年9月19日,应遵守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但遗憾的是,云南省高院二审并没有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昭通地区中级法院竟然维持了原判!孙万刚不服再次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然没有完全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而是采取“疑罪从轻”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尽管坚信自己无罪,但命运的玩笑让这个年轻人戴上沉重的镣铐,开始了牢狱生涯。

两次上诉五次判决,沉冤昭雪终获自由

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孙万刚及家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断申诉。

幸运的是,2002年6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抓获一个抢劫犯李茂富,曾经招认了自己杀害陈兴会的过程。孙万刚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的情况的写成申诉材料寄给有关部门。虽然证据显示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但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中,两院都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有错判的可能。经过二个多月的复查,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两次上诉,一审先后两次死刑判决,二审死缓,再审无罪……前后历经五次判决,孙万刚终于重新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

陈律师谈“洗冤之道”

面对令人痛惜的冤案错案,陈律师想从辩护律师角度,谈谈我们可以怎么做:

1.认真分析死刑依据,判断能否必然得出死刑结论

无论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还是审判阶段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依据,无外乎是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其行为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死刑标准。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审查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现有证据能否确凿证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不是准确等。本案中,办案人员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意见书、公诉书和判决书中很多内容都经不起推敲,根本无法得出死刑的结论。

2.从程序或者证据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般情况下,错误或者不当的死刑判决往往在程序或者证据运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辩护律师需要对此格外谨慎,认真分析涉案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涉案物证是否存在鉴定瑕疵,是否具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等等。孙万刚再审得以翻案的关键是证据不足,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万刚犯罪,如果当时一审的律师能有更多的条件接触和调查案件,会不会早就提出了诸多的证据疑点了呢?会不会就能更早的逆转结果呢?答案不得而知。

律师是避免和发现错案的重要力量。本案中,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会不会是另一番情形呢?我们还可以作出更多假设,可是这已无法挽回迟到正义给蒙冤者造成的损失。何时天下无冤?陈律师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会一直以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武器,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百姓请命,为弱者鸣冤。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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