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河北,中年男子孙某,经中间人占先生牵线搭桥,与徐女士见了面,并随即进行了嫖娼活动。事后,男子孙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50元费用。
后来,由于占先生长期牵线搭桥,遭到了不少群众举报,而警方接到线索后,迅速便将其抓捕归案。不久之后,徐女士也被警方抓获。
其后,警方通过查看徐女士的手机转账记录,顺藤摸瓜又查获了一批曾经与徐女士进行过非法交易的人员,而这其中就包括男子孙某。
2020年8月,警方将男子孙某传唤到案,并最终以涉嫌嫖娼为由,对男子孙某处以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男子孙某却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
庭审上,警方坚称对男子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并无不妥之处,主要陈述理由如下:
1、男子孙某涉嫌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有占先生的供述、徐女士的供述、以及案发时的手机转账记录等。
2、男子孙某被传唤到案后,在警局里亦如实供述了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且警方对男子孙某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对其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而男子孙某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3、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男子孙某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故而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有法可依,处罚适当,并无不妥之处。
不过,当地法院对本案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却最终认为,本案中,警方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故而依法撤销了对男子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本案中,男子孙某是在2019年6月,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嫖娼行为,而警方是在2020年7月,才接到涉案的相关线索,发现了男子孙某有嫖娼行为,并于8月将男子孙某传唤到案。因此,中间期限早已超过了六个月。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警方没有在六个月内发现男子孙某的嫖娼行为,因而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因此,警方对男子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故而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