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张灰灰说事 2024-02-25 16:16:26

司法公正,人人平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秉守法律,公正不阿,不徇私情,不徇私利,奉公守己。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个规定”相关内容 :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

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三、什么是“一个办法”?

“一个办法”指的是: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

“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

五、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八、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十、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

不是的。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十一、不填报会怎样?

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何配套措施?

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最高法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最高法督察局局长廖向阳表示,“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廖向阳介绍,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三个规定”明确要求,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行为,予以通报和追责。对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也要通报和追责。

他表示,“三个规定”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设计。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是保障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为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筑起了“防火墙”,为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建立了“隔离带”,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护身符”。

此外,最高法党组明确指出,要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如实记录是责任、不如实记录是违纪”。数据显示,最高法张军院长牵头开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题调研,深入查找分析问题,先后56次提出要求、作出批示。

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河北一法官涉滥用职权等多罪获刑5年

2024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到一法官滥用职权干预案件获刑的案例。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018年,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在办理两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共计价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周某某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2万元,并接受当事人安排的车辆、住宿、娱乐活动。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周某某利用担任法院副院长的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给涉案相关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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