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变压器,被电线杆砸中死亡,家属竟向电力公司索赔

江南史化 2024-10-06 09:44:31

湖南郴州,当地电力公司在改造一处郊野的电力线路时,废弃了2个电线杆和一台变压器,但并未拆除。男子雷某和黄某相约,打算偷偷拆掉变压器和电线杆顶端的金属架卖钱。

事发当日上午10时许,两人到达目的地,现场可见,两根电线杆之间有横杆相连,且每根电线杆有两根拉线固定在地上。黄某和雷某各爬上一根电线杆拆卸金属架,拆卸的过程中,不知道谁拆除了两根电线杆之间的横杆,导致一根电线杆失去平衡倒塌,当场砸中黄某,致使黄某意外身亡。雷某赶紧上前查看,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场后发现黄某已无生命体征,遂让雷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调查后认为黄某为意外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但雷某和黄某盗窃废弃电力设施的行为违法,对雷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这里插一句,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根据刑法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幸亏这两根电线杆是废弃的。书归正传。黄某有三个孩子,最大的14岁,最小的3岁,黄某出事后其家人陷入无限悲痛。很快,黄某的家人将当地电力公司和雷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对黄某的死承担15%的责任,经核算,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因此雷某应赔偿黄某家属15万元。黄某的遭遇值得同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其家人的索赔是否有依据呢?1、当地电力公司有责任么?电力公司认为,自己无责任。其提出,黄某的死亡是因二人盗窃、破坏公司所有的电力设施所造成的,后果应由二人共同承担。经鉴定,二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8万余元,公司不予追究,电力公司对黄某的死亡也没有责任。民事关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电力公司来说,因为电力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民法典专门有一章叫做《高度危险责任》,其中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变压器、高压线这种电力设施来说,即便电力公司没有过错,只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当事人是故意的。本案中黄某和雷某故意盗窃电力设施,错误在先,因此电力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家人和电力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自愿不再将电力公司列为被告。2、雷某有责任么?雷某认为,自己对黄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黄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雷某把自己撇得可够干净的,一推二六五,一点责任不想承担。可真的是这样么?前文已经说了,雷某的行为违法,已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雷某和黄某从事违法行为,致使黄某死亡,雷某能没有责任么?根据《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从事违法行为存在的危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清晰地认识,但却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雷某和黄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其无法证明自己在黄某的死亡中没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不过这里要说明一点,关于雷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比如丈夫赠与情人大笔财物,对于赠与的这部分财物,法律是不予承认的。本案中黄某和雷某从事非法行为,该行为不应受保护,因此黄某的死亡纯属咎由自取,不该支持其家人索赔。也有观点认为,一码归一码,法律只是不保护二人因盗窃得来的财产,但仍然要保护二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黄某死亡和雷某有很大关系,因此雷某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不过赔多赔少又有什么意义呢?人已经没了,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倒了。对于这场悲剧,如果说要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我想就是,不管做什么都要牢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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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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