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房主居住数十载,即便是公房,也已然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生存保障!在征地拆迁的大潮中,公房拆迁时确保实际居住人获得绝大部分拆迁利益(通常不低于80%),已成为公认的事实和惯例。然而,在本案中,地方行政单位却与公房产权人联手,以查拆违建之名,行强制腾退之实!
面对如此困境,被拆迁人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团队中王威律师和王一帆律师如何巧妙应对,力挽狂澜!
【案情:公房居住数十载,一朝腾退变“违建”】老刘和老王二人原本在90年代从单位分得公房居住,多年居住早已与房屋血脉相连不可分割,不是产权人也胜似产权人,如今说腾退就腾退,安置补偿还没谈明白呢,老刘二人就被接二连三的工作人员上门“劝退”,然而,街道办却在此时出面,张贴了一张《告知书》,把老张二人彻底推向绝境...
2023年1月31日,街道办作出《告知书》并张贴在涉案房屋处,要求“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3日内对该房屋自查自纠,逾期将依法启动查处的相关程序。另外,上述人员应于3日内腾空违建房屋,逾期相关职能部门将断水、断电、腾退并联合多部门执法,启动拆除相关程序...”
2023年2月9日,街道办组织人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老刘二人不服强制拆除行为,辗转多家律所,最终选择了在明律所王威律师团队的王威律师和王一帆律师为其讨回公道!
【《告知书》太草率!以为随便贴张纸就有法律效力?】被告于庭审中振振有词,列出三点,试图美化自己的违法行径:涉案房屋为原告自建房,不具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依法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在查处过程中,被告履行了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并告知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原告明确知晓违法建设处理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与街道达成拆除意愿,被告代为拆除,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三、被告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原告所述的腾退无关,其真实目的是希望被告督促腾退单位与其达成腾退协议,但此次腾退的腾退主体并非被告,属于辖区的腾退项目,与被告无关。且腾
退房屋的产权为公房,建议原告以公房单位、腾退实施主体协商解决腾退事宜。
甭管老刘二人真实目的是啥,强拆的非法性是毋庸置疑的!试图以狡辩来逃脱法律制裁,他们的如意算盘注定要落空了!
律师指出被告此次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首先,被告在强拆之前未履行立案、告知权利义务等任何法律程序,《告知书》采用张贴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不规范!且该《告知书》未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法律条款,未写明就应视为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违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
同时当地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本案中,街道办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告知书》,限期房屋所有人自查自纠,后于2023年2月9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未履行催告、区政府责成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在诉讼期间径行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系程序违法!街道办称拆除涉案房屋经过了老刘二人同意,更是无稽之谈!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强拆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鉴于违法强拆行为已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街道办强拆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公房拆迁,历来是个棘手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房实际居住人只能被视为长期承租人,尽管他们对房屋的依赖程度与投入远超过一般租赁关系,公房居住者享有的一系列福利和优惠待遇,通常只在地方政策或单位规定中有所体现,而这些规定往往不为大众所熟知,许多人因未能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在面临征收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更糟糕的是,当单位自行组织的腾退背后有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时,行政强制手段往往成为逼迫搬迁的利器!在这种情况下,不合理的征收行为屡见不鲜,而面对不讲理的征收方,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人往往会陷入一场无休止的拉锯战。因此,由衷建议面临此类困扰的朋友们,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