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儿腹痛伴呕吐就医后死亡,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璞玉康康 2024-09-23 13:21:16

【原告陈述】

被告医院急诊医生接诊腹痛伴呕吐患儿邵某,后简单的问了几句就将原告及患者推到了儿科住院部,儿科住院部医生接待后对患者做了血常规的检查后确诊为急性肠胃炎,开了药后叮嘱如转天未好转及时前往该医院就医。

原告多次询问医生需要住院治疗不,医生说没事不用住院。2021年4月26日8时42分两原告再次带患者邵某前往被告医院儿科进行就诊,接待患者的仍是昨晚上急诊的医生,患者家属多次向医生反馈患者现在情况很严重需要住院就诊。

而医生以其他事为由不进行就诊查体安排床位。直到8点55分医生才安排患者住院床位(住院时发现床位很多并不是没有床位)。9点02时才安排住院部的医生对患者进行查体,12点44分左右患者出现呼吸急促,而医生并未及时前往病房进行查看。

13点01左右其医生主任参与了抢救。2021年4月26日15时医生宣告患者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死亡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原因:病毒性脑炎?暴发性心肌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急性胃肠炎;3.上呼吸道感染;4.贫血(中度);5.肥胖症。

【原告认为】

两原告听到悲痛欲绝,怎么也不相信孩子就因为一个拉肚子就没了呢?在悲痛心跳呼吸骤停原因为病毒性脑膜炎?爆发性心肌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两原告对医院作出的死亡原因及为什么没有及时抢救等等提出疑问,医院均不做出任何回答也不承认因自己的治疗失误和没有抢救及时致使患者邵某死亡。

因为被告医院的医疗错误及抢救不及时造成了患者邵某的死亡,致使原告家庭陷入痛失爱子的无限悲痛之中。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230855元。

【被告某区医院辩称】

1、医疗费以医院票据为准;死亡赔偿金:37868×20年=757360元;误工费3977÷30×3人×7天=2783.9元;丧葬费:6053元×6个月=363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交通费40元(计算方式:20元/天×2次门诊)。以上合计:846501.9元×60%=507901.14元。

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在2021年6月23日已在被告处领取了50000元用于邵某的丧葬事宜,本次赔偿时应予以扣减。

【尸检结果】

原告未同意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结合其过错程度及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由被告某区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本院核定,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500元;2.死亡赔偿金:42431元×20=848620元;3.丧葬费:102041元÷12×6=51020.5元;

4.精神抚慰金:50000元;5.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原告主张误工费54000元、交通费2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考虑上述费用均为合理且必要支出,本院酌情按3人7天计算误工费,每天120元,计算为252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6.鉴定费:2800元。

以上损失合计956960.5元。即被告某区医院应当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69872.35元。因事发后被告某区医院已向原告赔付50000元,该部分应当予以扣减,实际支付原告619872.35元。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1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19872.3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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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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