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患有精神病,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拍案称奇 2024-07-15 10:54:01
案情回顾:

五旬男子朱某,在郭先生(聋哑人士)家吃过午饭后,与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一同坐在客厅看电视。随后,朱某趁郭先生午睡之际,竟然提出想与刘女士发生关系。

刘女士当时既没拒绝,也没答应,只是傻笑。男子朱某见状,便起身将刘女士拉至一楼卫生间内,并与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

此后不久,男子朱某以要债的名义,再次来到郭先生家。留下吃完午饭后,男子朱某佯装坐在客厅看电视,等郭先生进房午休后,便像上次一样,将刘女士拉至一楼卫生间内,与其发生了关系。

不过,在此过程中,由于郭先生突然中途醒来,来到卫生间方便,意外发现了两人的行为。而郭先生由于不能说话,只能发出“呀呀”的叫声。

男子朱某见事情败露,立即穿好衣服,走出了卫生间。随后,男子朱某欲骑上摩托车回家,郭先生见状后,立即将其拦住,并将摩托车钥匙拔下,阻止男子朱某离开。

男子朱某在抢夺钥匙未果后,便一路推着摩托车回到了家里。而男子朱某离开后,郭先生当即给自己的亲属发了条文字信息,请求帮忙报警。亲属陈某得知情况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男子朱某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朱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朱某坚称案发时,他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刘女士发生关系。且案发时,刘女士并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属于自愿,以此辩称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面对男子朱某的辩解之词,法院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并未采纳,最终依然判决男子朱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患病期,无自我防卫能力。男子朱某与刘女士认识时间很长,对这一情况心知肚明。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关系,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受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3、本案中,男子朱某明知刘女士是精神病患者,却依然置若罔闻,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男子朱某辩称刘女士案发时没有反抗,属于自愿,以此否定自己构成强奸罪,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法院不予采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法院结合男子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男子朱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结语:

女方患有精神病,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受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而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关系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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