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卡某因滑膜炎(双足踇趾滑囊炎)于2019年到某地区某某医院就诊时,专家建议做手术治疗。原告前往其合作医疗关系所在的市医院办理转院证时被拒绝,理由是该手术市医院也可做,从S请专家来做,故不允许卡某转院。卡某于2019年11月住院并于2019年12月7日接受手术。
某某医院出院医嘱:全休六个月。其后卡某病情反而加重。2021年2月19日某某医院承诺为弥补其过错,要求卡某前往某某附院行二次手术补救,某某医院承担所有费用,但二次手术仍未能治愈,在某某附院的住院费用系某某医院支付的。
后经某某某司法鉴定某某医院存在过错,致卡某残疾,需采取后续治疗措施。鉴定认为医大附院没有过错。某某医院承诺给卡某看病的有S来的专家,但病历里面没有体现,只有麻醉记录单上有马某在术者后面的签名,经与某某附院病历签名对比,马某是某某附院的主治医生。
病历里面没有某某医院聘请该医生作为专家出诊的相关手续,某某医院应对违规出诊行医行为承担过错,给卡某身心造成伤害,是鉴定意见书上没有的过错。对此某某医院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3,350.02元的70%即492,345.01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6,180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某某医院认为卡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卡某病症已有8年且手术时年龄已达47岁。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水平对卡某的病症有10多种治疗方案,但每种方案都不能达到治愈的效果。
2.经核实在麻醉手术单上签字的医师马某系某某附院的医师,是二被告的医联体成员,指导手术以及手术完成均由马某实操,作为医联体的成员,如果卡某的病症医方确有过错,也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3、综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某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有诊疗过错,因此某某医院对卡某的全部诉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附院辩称】
根据某司法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某某附院的诊疗行为是在某某医院手术效果不佳的基础上对原告进行的补救行为,采取的是损伤较小的手术方式,诊疗措施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无任何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卡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以患者所有病例为检材,由具备资质的相关专家作出,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和标准。即便本案中主治医师马某存在诊疗不当也应由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医大附院对卡某的损害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及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1、医方1(某某某人民医院)术前对病情评估不到位,手术治疗方案未做到个体化设计,术前未先行规范性保守治疗,未尽详尽、全面、系统的知情告知义务,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
2、医方1(某某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卡某)的损害后果(双足趾活动不能)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系同等原因,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建议50%。
3、医方2(某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4、被鉴定人卡某,女,1972年9月9日出生,双足踇趾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5、被鉴定人卡某机体损伤之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8日判决,本院酌定某某医院承担本次医疗损失50%的责任,赔偿原告卡某119,814.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