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与公司同事聚餐后,由于醉酒,被同事男子张某带回住处,并安置在客卧休息。
夜半时分,男子张某起床上卫生间时,听见客卧有动静,遂进入房间查看。当发现袁女士正在呕吐后,急忙为其递水漱口。
在此过程中,男子张某发现袁女士未穿裤子,顿起邪念。于是便趁袁女士再次陷入醉酒昏睡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一段时间过后,袁女士发觉经期不正常,遂前往医院检查,却意外得知了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后经反复回忆,袁女士怀疑自己遭到了男子张某的侵犯,遂前往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男子张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袁女士亦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警方对袁女士的手术引流物进行了提取,并采集了男子张某的血样。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男子张某系送检引流产物个体生物学的父亲。
最终,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张某被检方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检方认为,男子张某利用被害人袁女士醉酒昏睡之机,趁机实施侵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了被害人袁女士怀孕的严重后果,因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然而,男子张某的辩护人却认为,导致被害人怀孕,是否系结果加重情节,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男子张某的亲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袁女士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袁女士的谅解。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判决男子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张某利用被害人袁女士醉酒昏睡之机,趁机对其实施侵犯,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导致被害人怀孕、堕胎,是否系结果加重情节,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袁女士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出现大出血、卵巢受到损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结果加重情节。
3、男子张某辩称自己饮酒后,因一时冲动而实施了侵犯行为,没有意识到是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男子张某的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4、案发后,男子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袁女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袁女士的谅解,因此,男子张某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5、男子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男子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男子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结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强奸导致被害人怀孕、堕胎,是否系结果加重情节,对此,我国法律中其实尚无明确的规定。
当然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等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而本案中,由于袁女士属于成年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就本案而言,法院未认定男子张某属于结果加重情节,其实是有法理依据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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