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果已经取得一至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获得证书后一年内提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可以获得1000至2500元的补贴。然而,许多参保人员因为不了解这项政策而错过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机会。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延续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发放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
领取该补贴,职工本人可自行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在提交申请前,需经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查,核实职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参保信息。经过审核与公示后,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各地为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以广西为例,人社部门推出了广西“数智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的“一键确认”措施,职工无需亲自前往办理,即可“不跑腿”直接获得补贴。
注意,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1年内提出申领,错过时效则无法再获得补贴。
在上海,能享受职业技能补贴的人员范围更广,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简称“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