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直肠癌患者术后当日死亡,医方入院后检查不完善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8-21 14:06:57

【认定事实】

2019年6月26日,原告的亲属刘某因“大便带血伴次数增多半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询问病情后,初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直肠多发息肉、高血压。被告遂安排刘某于2019年7月3日进行在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下直肠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末端回肠造瘘术。

手术顺利,刘某于12时52分被送入复苏室。后刘某出现血压下降状况,被告组织抢救,至15时12分刘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原告认为】

当日手术后,被告突然通知我们患者死亡。被告并未向我们下达病危通知书,也没有说明情况。我们认为刘某术前身体状况良好,被告在治疗刘某过程中未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责任,致使刘某死亡,其医疗行为有严重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失262080元。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我院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过错;刘某术后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因刘某年龄较大,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等多种基础疾病,患者病发后因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并非我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与我院无因果关系。

我院对本案的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鉴定结论中的分析说明原因及过错与原告亲属的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尸检结果】

受原告刘正坤及被告x市x医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崇新司法鉴定机构x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符合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急性循环功能衰竭的发生与其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有关。原、被告双方各支付鉴定费22500元。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方面与自身疾病相关,另一方面,医方的过错增加了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医方的过错、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之间。鉴定费18000元。

【医疗过错】

1、医方对被鉴定人既往存在高血压、脑梗塞病史,对上述病史医方术前评估不充分、术前讨论过于简单、替代方案告知不明确,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之过错;

2、被鉴定人高血压病史多年,手术前无心内科会诊记录,医方存在入院后检查不完善之过错;

3、被鉴定人高有脑梗病史,但对脑梗病史记录欠详细,医方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之过错;

4、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无心电图检查,无内科医生会诊记录,存在抢救记录欠详细,无法除外医方抢救过程未尽诊疗义务,医方存在过错;

5、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过错;

6、患方陈述抢救过程中会诊医生未及时到位。

【法院认为】

鉴定认定被告x市x医院对原告亲属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入院后检查不完善、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及抢救过程未尽诊疗义务等,其过错增加了刘某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本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被告x市x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x市x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30000元之诉请,根据被告x市x医院过错程度、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为12500元。

虽被告x市x医院在刘某死亡过程中也支付尸检鉴定费22500元,但其是为了查明患者死亡原因,明确其责任界限,故其支付的22500元系为查明患者死因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应赔偿给原告损失的范围,被告要求扣除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7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146437.7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