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有句话说的好,“若程序不正义,则结果无意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执法程序。落实到具体的违法强拆中,则表现为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政府部门不遵守程序径行强拆的行为仍然比比皆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就处理了一起相关的案子,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某居委会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共计30亩土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种植农作物,租赁期限自 2019年至 2044年 3月1日,长久以来。某公司一直合法使用土地,然而,2022年中, 在未收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某公司承包地块中用于晾晒中草药的硬化地面被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几天后,街道办工作人员竟非法撬锁闯入某公司的院落大门, 将用于存放中草药种子及农耕用具的看护房强制拆除破坏,某公司所储存的中草药种子、种植的中草药、农作物、水井等用于种植莲藕的池塘全部被恶意掩埋,养殖的2000余只鹅也因此丢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向当地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查处申请,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对涉案人员非法拆除、恶意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某公司这才知道,原来是某公司承包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被划为了耕地,当地街道办这才进行了整改拆除,恢复耕地。
可整改归整改,强拆之间连招呼都不打一下,哪有这么办事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某公司找到在强拆案件中素有口碑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希望他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王律师已是成竹在胸,他认为,街道办实施的上述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王律师帮助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掩埋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辩称,被告只是把门卫的一个木板房吊出图斑红线之外,然后由原告自行处理,然后又拆除了大约 300-400 平方米的硬化地面,剩下的均为原告自行拆除。原告养鹅的处所在图斑西北角很远的地方,不在拆除范围之内。原告诉状所诉纯属编造,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 即使原告为违法建设, 应予清理, 被告也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被告不但没有强制拆除涉案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 而且在之前并没有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也没有履行催告、送达, 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公告等程序并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 故被告对涉案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 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于强制拆除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在我国,行政程序至关重要。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相关事由。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程序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相关行政行为。如果像本案一样涉及到强拆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这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