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先后5次去中医看诊,医生未诊断出怀孕误诊为脾亏

璞玉康康 2024-09-29 22:16:51

【原告陈述】

原告自2022年6月开始,先后5次去被告中医门诊看诊,主治医师却未诊断出原告在就医过程中怀孕,错误诊断为脾亏和月经失调,直至怀孕快5个月才发现,致使原告错过了人流时间。

由于原告在孕期服用大量不对症药物,被迫刨宫取胎,出血量大差一点失去生命。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创伤及精神创伤,酿成纠纷。被告只愿意赔偿3.2万元,诉请判令被告某市某医院支付原告共计109398元。

【被告某市某医院答辩要点】

原告在被告处诊疗时,自诉为月经不调,前两次就诊也未怀孕,经医生提示后表示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不会怀孕,其作为有多次怀孕和生育经验的育龄妇女,对其可能怀孕的情况予以放任和隐瞒,自身具有较大过错。

怀孕后,原告坚持引产,术中出现出血量较多的情况,系因其本身出现胎盘前置和胎盘植入的情况,又系高龄产妇,有多次孕产史、剖宫产史的经历所致,被告的手术过程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手术风险及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对未检查出原告怀孕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引产手术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过高不应支持。

【鉴定结果】

1、2023年11月26日,通过某市卫生健康委委托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中医科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史概述简单,遗漏询问经带胎产,进而遗漏诊断早孕。

3、患者前置胎盘的发生与医方无直接关系,在治疗中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至妇产科会诊,避免妊娠时间延长至中期。

4、患方前置胎盘引产相关的资料完整,产科处理规范及时,后续治疗过程中有出血、输血等情况,但未造成子宫切除等重大后遗症及并发症。

5、患方妊娠未及时发现乃至后面发现前置胎盘引起引产与医方中医科诊疗行为和患者未规范避孕造成妊娠发生、未及时到妇科就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6、鉴定结论为构成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1、中医科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原告因妇科疾病先后五次在被告的中医科门诊治疗,虽首次门诊未妊娠,但自第三次门诊已经开始妊娠,中医医生诊断妊娠与否是应具备的基本诊断能力,与患者是否做B超无直接联系;

某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了合议意见,本院确认被告中医科对原告妊娠的诊断未尽与基本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妇产科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原告妊娠后,经诊断为完全性前置胎盘,妊娠时已有42周岁,本人也生育了三名子女,孕育、流产、剖宫的经历较多,其自身的孕育条件明显劣于一般孕产妇,被告的产科在对其行剖宫取胎术时,明确告知了手术风险,征得了原告及近亲属的同意;

术中出现大出血的情况并无证据显示被告的手术操作有违医疗规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未确认有因果关系,故本院确认被告妇产科已尽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鉴定书的合意意见认为被告对妊娠的延时诊断拖延了原告引产的时间,该原因应归结于被告中医科。

3、原告有多次孕育的经历,妊娠经验丰富,却在其妊娠五个月后才发现怀孕,对自身状况的变化缺乏正常的谨慎意识,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4、原告认为因被告医生的误诊误治导致原告终止妊娠,无法再生育,剥夺了原告做母亲的权益,但其自行提交的某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香某路社区渔场一组的书面《证明》中记录发放引产证明的原因为“原告家庭困难,家有三个小孩,现意外怀孕情况复杂;

经家人商量后同意引产”,其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也手写“自愿终止妊娠、自愿要求引产”,说明原告主观上是自愿引产的,不是被迫引产的。客观上原告已生育三个孩子,已经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本次终止妊娠并没有导致原告丧失做母亲的权利。

5、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经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84971.46元,由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70%即59480.02元。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第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曹某芸59480.0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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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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