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大同婚房强奸案在网上迅速登上了热搜,法院虽然已经开庭多日,但是面对简单的案情,却迟迟没有宣判。到如今,小伙子已经被拘押170余天。
这个案子现在是骑虎难下:阳高县法院要是判小伙子无罪,那么,抓人的公安局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相关责任人员势必要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如果判有罪,小伙子势必要上诉,要是案子被驳回重审甚或是上级法院直接改判,那么随后整个阳高县的公检法都要被追责,阳高县很多人的乌纱帽会掉,很多人的铁饭碗会端不稳。
参考阅读:
8月份在写上面这篇文章时,脑海中就浮现了发生在1996年的内蒙呼格案(之后因为要写五五军衔制,文章就拖到了现在)。这起共和国历史上第一起执行死刑后改判无罪的案件,历经18年的曲折,呼格吉勒图最终平反昭雪,而当年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共27人,全部受到了应得的处罚。
呼格吉勒图(最初1996年的报道是呼格吉尔图,1977年8月9日——1996年6月10日)案过去9年后,2005年赵志红(赵志宏)落网,供述四九案系其所为,其后又历经9年的艰苦昭雪之路,2014年呼格案再审,认定赵志红是四九案真凶,呼格吉勒图平反昭雪。如今,又是一个9年过去了,网络上近些年关于呼格案的文章、视频很多,大致看了看,多是人云亦云,春秋小说笔法。本文力求真实还原,也许会让认定呼格是真凶的一方(含办案方)以及为呼格翻案的一方看后都会觉得不舒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呼和浩特棉纺厂四九杀人案从上面的照片看,呼格吉勒图是一位长得挺帅气的年轻小伙,他当年未满19岁,家中排行老二,是呼和浩特卷烟厂的一名普通工人。按照正常的逻辑发展,他会努力工作,然后恋爱,结婚,生子......过着一名普通人平凡的生活。然而,他的命运在那个平静的夜晚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据闫峰回忆:
1996年4月9日晚上8时许,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在一家小饭馆吃晚饭,喝了点小酒,准备饭后一起回厂里上班。
出门时,呼格吉勒图忽然发现自己的钥匙落在家里,他考虑下夜班回家太晚,敲门会影响家人休息,决定回家取钥匙。呼格的家距离不远,他让闫峰先回厂里,自己去去就来。
被害人杨焕枝生前留在这个世界上的唯一一张照片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刚刚来到城里打工不久的25岁的杨某某从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称去厕所。该公厕刚好在呼格回家的必经之处,该路段路灯昏暗,而且厕所没有灯。
闫峰后来回忆(接受央视采访),自己回到厂里不久,屁股还没坐热,呼格就气喘吁吁地跑了过来。
呼格吉勒图说,刚才出去经过一个公共厕所时,听到里面传出女人的呼救声,他当时没敢进去,那会已经天黑了,厕所里也没灯。闫峰:“他说肯定出事了,非要让我跟他看,然后我就跟他到了厕所的门口跟前。
(到女厕外以后)闫峰觉得进女厕所不合适,起先拒绝了。但呼格吉勒图坚持要进去,两个人在路边迟疑的时候,两个老太太进了厕所,“大约过了一两分钟,两个老太太就出来朝南走了”,没有听到呼喊和尖叫,闫峰因此觉得厕所里肯定没有出事。可呼格吉勒图还是坚持说里面出事了,要进去。 ----------三联生活周刊:《呼格吉勒图:“翻案”有多难?》
厕所里面漆黑一片,呼格吉勒图问:“有人吗?”,但是并没有得到回应。闫峰打开火机,俩人借着这点微光一点点的搜索,当打火机的亮光照到墙角的时候,只见一名女子赤裸着下身,倒在厕所角落的矮墙边上,生死不明!
闫峰和呼格吉勒图见到这骇人的一幕吓得转身就跑,不知跑出去多远,呼格吉勒图拉住了闫峰说道:“别跑了,快去报案。”
闫峰埋怨道:“今天晚上真是被你害死了,报啥案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咱俩就当不知道,赶紧回去上班!”
呼格吉勒图固执地说:“那个女的还不知道是生是死,咱俩现在去报案,说不定能救她一命,要是见死不救,咱俩以后一定会良心不安”。
闫峰实在没有办法,咬了咬牙,跟着呼格吉勒图来到了不远处的棉纺厂治安亭报案。这就是呼和浩特棉纺厂四九大案。
警方为什么怀疑报案人近些年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去扶”成为了一个梗,拷问着人性。呼格案最先吸引人眼球的就是,呼格明明是报案人,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人们对于警方的作为,首先就体现在认为警方的侦破逻辑是:“不是你杀的为什么来报案?”
现场外部环境照片
那么,警方为什么会怀疑报案人呼格呢?看一下当年关于该案的报纸报导:
1996年4月9日晚8时,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电话报案称:在锡林南路与诺和木勒大街相交处的东北角,一所旧式的女厕内发现一具几乎全裸的女尸。打电话的是在路口交叉处治安岗亭的防爆干警王飞强同志。而向王飞强报案的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呼格吉尔图和闫峰。
分局政委毅鹏、副局长冯志明,刑警队队长刘旭,教导员卡滕,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赵月星及刑技干警们,立即驱车前往现场。 当警车鸣着警笛到达现场后,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副局长苏雅,已率市局刑警大队的同志们赶到了现场。当市局和分局的领导观看了现场之后,立即研究了侦破方案。在行技干警勘察现场、拍照、录像的时候,王智局长对分局的领导们再三强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破案。对报案人提供的情况,认真地分析,从中找到疑点,一追到底。----------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的《4.09女尸案侦破记》
不知是什么原因,上面这段文字中的加粗部分在后来翻案时的所有文章中全部消失不见了。也许,是要突出制造该起冤案的首要责任人冯志明,亦或是为尊者讳,把更高职务者摘出去。我们从这段文字中能看到的是,当时赶到案发现场的公安干警中,从职务来看,冯志明仅排位第四。
当年的报纸报道在时间上有一个错误,根据近些年来披露出来的情况是:
报案时间:21点20分
到达时间:21点35分
勘验时间:21点45分
呼格和闫峰在治安岗亭报案后(21:20),呼格作为第一报案人带领治安警察赶往案发现场,闫峰回到厂里继续上班,临走呼格让闫峰替他给厂里请假。呼格带着警察到了公厕后不到10分钟,市局和分局的干警也赶到了案发现场。
案发地点:诺和木勒大街第一毛纺厂平房57栋西侧女厕所内。
女厕入口视角(门朝南)
男厕入口视角(门朝北)
男、女厕所各有两个六边菱花形窗户,朝东面向57栋宿舍平房。
热心报案却反被无端怀疑,最后因此丧命。警方仅因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就怀疑报案人呼格是凶手。非常武断并且用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镜看人,这是大多数人脑海中关于呼格案的印象。
然而,只要将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你就会发现不是这样。
作为第一报案人,呼格说听到了厕所的呼救声,然后回厂告诉同事一起进到女厕所。按照他最初的说法(跟闫峰和治安岗亭的民警所说),他只是在外面听到了声音,没有进入过现场,却非常笃定里面有女尸,这自然会引起警方的初步怀疑。
随后,呼格在案发地附近第一毛纺厂的治安岗亭里接受了公安询问,他详细介绍了报案经过,留下了访问笔录。注意,在这个时候他还只是一位报案的热心市民,对他进行的是任何案件都会有的对报案人进行的普通询问。这是访问笔录,而不是警方审讯时的讯问笔录。
上图中央视展现的原始访问笔录,大致内容呼和浩特晚报曾经登出:
“我叫呼格吉尔图,蒙古族,今年19岁。上班后,我出厂外买点东西。突然想小便,便跑到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所内有女人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没有动静。我便跑进女厕所,见那女的横仰在那里,我便跑了出来。但又一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我又返回去,见那女的真的死了。我便跑回厂告诉了闫峰,两人去厕所一看,那女的真的死了。闫峰说,报案吧,我嗯了一声就跟他出来了。----------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细心的你到这个时候一定发现了一些端倪——呼格作为报案人做的访问笔录与其之前对同事和治安警最早的说法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不同,最早口述的说法是没进过现场,而报案笔录却变成了两次进入过现场。
也就是说,呼格说谎了!
昨日下午,在呼市一公园附近,新京报记者见到了几位在职警官,18年前呼格吉勒图案发时,他们是第一批抵达现场的警察,其中一位还参与了询问呼格吉勒图,看到过此案的第一份笔录。
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对记者称,案发当晚,他接指令赶到案发地,见到了呼格吉勒图和另一位当事人闫峰。当时正是这两个小伙子报警,说在附近公厕发现一具女尸。
他称,呼格吉勒图就在案发地附近第一毛纺厂的治安岗亭里接受了警方询问,当时他神情比较自然,作为第一报案人,他详细介绍了报案经过。
“他被问到了案发前后都在做什么?都是什么时间?听到了啥?看到了啥?”至于案发后第一份笔录的具体内容,这位警察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他也记得不是很清楚。
但这位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警察介绍,嫌疑人的第一份笔录非常重要,“因为在短时间里,他来不及串通、来不及组织、来不及思考”,因而可信度很高。他担心这份笔录已不在呼格吉勒图的案卷里,“可以肯定,这份笔录不支撑呼格吉勒图杀了人”。---------- 新京报《当年办案警察:呼格吉勒图第一份笔录不支撑其杀人》2014年11月5日
从央视展现的这份最初的笔录来看,这位警察的担心没有成为现实。
看完了上述这一节,别说是警察了,就连普通的你,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也会很自然地对呼格产生了怀疑。起码会有一个疑问,好端端地你为什么没来由地说谎!
冤案的产生冯志明副局长和呼格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冯副局长、刘旭队长、卡滕指导员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报案人,心里说:你演的戏该收场了。----------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如果算上最初的这份访问笔录,呼格总共做过3次无罪陈述(其中后两份是有保留无罪陈述,即认部分罪),而在公安局刑侦直至审判阶段,呼格总共做过11次有罪供述(公安局9次,法院庭审1次,上诉1次部分认罪,只承认猥亵否认杀人)。
那么,呼格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有罪供述的呢?
当晚22点多,警察到车间把闫峰带走,用一辆车把他和呼格吉勒图一起送到新城区分局,分开询问口供。
4月9日晚闫峰的询问笔录
闫峰陈述的是呼格最初和他说的情形,即听到有喊叫声,然后回厂叫上闫峰一起去女厕查看,然后发现了女尸。这与呼格后来的说法完全不一致。
呼格除了前后说法不一,还有下面的情节加深了警方的怀疑:
“另一部分刑侦干警们,却奔波在现场周围的地方,他们是根据闫峰、呼格吉尔图所提供的情况在核实;时间、地点、证明人……, 从反馈回来的信息证明,他们把呼格吉尔图带回分局是完全正确的。“----------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当时的晚报报道和之后的侦查、审判,直至18年后的重审、翻案,都没有提到警察们经过走访到底反馈回来了什么样的信息。
专案组成员-知情者说:呼格爱进女厕所,被发现扭送过,但因为当时年纪还小,一毛保卫科没做处理,(爱进女厕所)也是一种,应该说一种毛病吧!----------凤凰网呼格吉勒图专题——视频新闻:“警方指爱进女厕所是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动机”
据闫峰回忆:“到了新城分局后,我们就被分别带进相邻的审讯室。警察开始问我事发经过。一名警察问完后,又来了一名警察,详详细细地再问了一遍。最后同一问题,大概问了10来遍。”
让嫌疑人复述,倒述刚刚说过的内容是常用的审讯技巧。因为撒谎者说法往往是不一致的。据闫峰回忆,警察询问他呼格为人怎么样,有没有看过黄色录像。闫峰说呼格人很好,没有看过黄色录像。然后,经过了十来遍的“询问”(可以理解为逼问),闫峰终于说出了让警察满意的回答——呼格说过黄色笑话。
总体上,关于整个细节,从呼格与闫峰喝酒,到呼格找来一起去公厕,两人发现女尸直至报案,闫峰的说法是前后一致的。
很明显,呼格前后说法不一。
呼格身上的种种疑点,让警方加大了审讯力度。这些在闫峰后来的回忆中都有体现,当晚,闫峰听到在隔壁房间接受审讯的呼格发出了很大声的喊叫。第二天9点左右闫峰离开公安局时,瞥见呼格蹲在暖气片前,双手伸到背后铐着,精神萎靡,头上戴了一个没有面罩的摩托车头盔,脸色发黑......
报案时的访问笔录
这个时候,呼格还坚持着未做有罪供述,但是,他被按照犯罪嫌疑人拘留了。原因就是——呼格的口述呈现撒谎的明显特征。对照下图看一下报案时的访问笔录和当晚在新城分局的询问笔录。
呼格最初的陈述是:“听见女厕所内有女人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没有动静。我便跑进女厕所......借着东面楼房的灯光,看见一个人躺在便池的水泥台上,我就往回跑......”但当晚再次询问则说:“当时厕所里很黑,什么也看不见。”“好象有人跑来……不是,反正我没看清。”
由于呼格在岗亭做的访问笔录和当晚在公安分局做的首次询问笔录,“这份口供不支持呼格为凶手,案子迟迟没有进展”,局长郑润民生气地辱骂了办案民警。
案发第二天,4月1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亲自来到分局,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做了特别指示:
一,对呼格吉尔图的痕印进行理化检验,从中找出证据。二,展开一个全面的、间接的包围圈,从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让呼格吉尔图丢掉侥幸心理。三,注意审讯环节,从供词中找出破绽,抓住不放,一追到底。----------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4月11日,新城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带领呼格吉勒图去刑技部门,为呼格做了耳垂抽血化验。化验结果,呼格吉勒图为A型血。
据新京报2014年11月05日的报道,某位接受采访的当年办案民警说:“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
为了证实呼格吉尔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从当年的报道可以看出,分局刑警队先有了呼格认罪的口供,然后采集呼格生理材料去去做理化检验。
这份血痕检验报告就是后来给呼格定罪的唯一物证
在4月9日案发当晚的21时45分,刑技部门干警进入现场。
刑警们大费周章地给呼格剪指甲去做血痕检验,而不去采集呼格的生物样本去与从受害人体内采集的分泌物进行精液比对,后者明显证据指向性更明确,而且从费用来说要便宜得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不论呼格做的4次无罪供述还是11次有罪供述,呼格从未承认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1996年3月中下旬,中央两次开会,做出在全国开展一场集中严打统一行动的决策。4月9日-12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严打工作会议,就严打做工作部署。四九女尸案发生在4月9日晚,这正是关键时刻,因此引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
作为专案组组长,副局长冯志明显然是在害怕什么,或者说是他心里早就明了。因为,一旦呼格的生物检材与被害人体内分泌物比对不上,那么只能说明凶手另有其人。这样的话,凶案案发不到48小时破案的神探光环就不会套在他的头上。而且,如此凶残的案件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社会影响很大,他必然要承受上级限期破案的沉重压力。可是现场无脚印,无指纹,无目击者,破案难度极大。凶犯如果不能抓到,那是否会影响到以后的仕途......
于是,为了保住官位,为了立功受奖,为了升官,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开始(是否还有更高职务者,因锅已经让冯志明背了,自然就没有更高级别的领导了),到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等等,等等,非常默契地没有一个人提出将呼格的精液与提取到的死者体内分泌物进行比对。稍微有点生理常识的都知道,精子的存活时间超过48小时,而这只需要通过显微镜就能观察到。
总之,4月11日,呼格开始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不完美冤死者从4月11日开始,呼格的口供随着审讯,也逐步完整了起来。呼格在新城分局刑警队连续做出了9次有罪供述,在逐步修改了一些错误不符之处后,呼格的口供越来越清晰,所交待的作案过程和案情细节越来越合理。只是,呼和浩特晚报4月20日披露出来的呼格口供与4月11日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存在了很大差别。
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根据口供和刑技检验获得的物证,认为证据链闭环:
1:呼格有偷窥女厕前史,具备犯罪动机
2:呼格酒后单独进入过案发现场(再审对此也认定)
3:呼格承认对女死者进行了捂嘴,扼颈拖拽,卡脖子按压以及强制猥亵行为。
4:呼格供述左手(单手)背后扼颈,正面卡脖子,与女被害人颈部两侧扼痕位置对应。
5:女被害人头颈部左侧1.8cmX0.5表皮剥脱区,与呼格左手大拇指指甲形状对应。
6:女被害人左侧1.8cmX0.5表皮剥脱区,与呼格交代左手捂嘴扼颈位置对应
7:呼格吉勒图左手大拇指的指甲缝检出血痕和皮屑残留。与女被害人颈部左侧左侧1.8cmX0.5表皮出血剥脱区痕迹对应。
8:呼格吉勒图左手大拇指的指甲缝检出的血痕,血型与女死者的血型对应!
9:呼格供述将女方衣服掀至乳房上拖到矮墙边,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杨某一直挣扎,与女死者背后横形皮下出血与大面积擦伤对应。、
10:呼格交代女死者皮带打开方向,与实际情况相符。
11:呼格交代女死者服装颜色,身高,穿着等信息与现场相符,但因为呼格报案前与人一起进入过现场,带警察指认现场也去过,证明力不大
12:呼格的身体结构特征与女死者的尸检伤痕对应。(痕迹学)
警方据此认定,呼格口供与证据相互印证,痕迹鉴定与尸检结果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宣布呼和浩特市棉纺厂四九大案告破。
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
1996年5月6日,公安机关⽴案侦查完结,将案件移送到⼈民检察院审查。呼格在检察院审查阶段,第一次,应该也是唯一一次在审讯中翻供。这也是呼格从4月9日案发直至被执行死刑期间做的第二次无罪陈述。
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当时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呼格说:
“当时公安局他们讲我交代了就让我回家,而且当时我尿紧了,想讲完了就可以尿去了。
原来公安的人说那女人没死,认出我来了,所以我就全讲了 。
他们(说?)的那个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以上厕所可以回家,所以我就那样讲了”
从这份笔录中,可以合理怀疑新城公安分局在对呼格的审讯中存在诱供、逼供的情节。
以前的农村,农民为了除鼠害,曾经采取这么一种办法:先抓一只田鼠,用细线捆住老鼠的排泄部位,两天后将这只田鼠放回农田。然后,这只被憋疯了的老鼠见到同类无比疯狂,见啥咬啥......
记者朱顺忠在南风窗杂志2009年16期的文章《内蒙古“聂树斌案”波澜再起》是这样写的:
“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对照看一下呼格在检察院讯问时的笔录和记者文章的转述,可以看出记者把自己的合理怀疑转换成了直白的文字,并以呼格第一人称的口吻说了出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呼格在检察院的笔录中确实没有说过警察不让他解手的文字记录。“被用铁丝捆住不让撒尿,尿冲开了铁丝。”这样的情节(该说法来自呼格再审案律师陈冰2018年12月8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研讨会所讲)也未出现在检察院的笔录中。但是,仔细推敲一下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我们似乎能够感觉到文字背后所暗示的真相。
从笔录显示,检察官对于呼格的翻案,使用了“你胡说”进行了正面直接的否定。不过,呼格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见上图):
呼格:......在女厕所最后的一个隔墙上有一个女人担在墙上,我就摸了她两下然后我就跑了,我摸了她的乳房和阴部。
检察官:你进女厕所后掐过那个女的吗?
呼格:没有,我只是摸了她的乳房和阴部,在她乳房......
检察官:我们希望你如实交代,《刑诉法》有规定,。。。。(宣讲法律)。(给?)你一段时间你考虑一下。
呼格:就是,我今天说的是真的,以前讲的是假的,当时公安局他们讲我交代了就让我回家,而且当时我尿紧了,想讲完了就可以尿去了,再说前些日子看守所的队长问我那个女人是不是我掐死的,我猜那女人已死了,原来公安的人说那女人没死,认出我来了,所以我就全讲了,以前讲的不是真的。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呼格吉勒图被指控犯有两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呼格父母托亲戚花了1500元请了呼和浩特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娣,又花500元请了呼和浩特市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守君,出庭为儿子辩护。
法庭上,聘请的律师未向法庭提出相关质疑。......那年5月23日,一审开庭时,尚爱云听见张娣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说我儿子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 ----------新京报:《一起命案的“快”与“慢”》
至于另一位律师丁守君,在法庭上未发一言。
现在来看,为何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这里面值得思索。呼格父母请来的律师,律师辩护前是否与李三仁、尚爱云(呼格父母)商榷过要做有罪辩护;亦或是呼格父母那时也认为呼格犯了案;亦或是李三仁夫妇老实巴交,全权委托给了律师;亦或是律师受到了某些方面某些势力的某种暗示......
总之,律师在法庭上为呼格做的是有罪辩护,而且,呼格也没有像在检察院时那样翻供,而是在5月23日面对法官时当庭认罪。
很多人会觉得,呼格既然能在检察院复审阶段翻供,为何不会在更重要的法庭庭审时翻供喊冤。那些至今仍然认为呼格有罪的人(或者被处理的某些人及其亲友故旧)常常会拿此说事。对于这个事情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因为呼格害怕,已经没有了翻供的勇气。对于这一点,我以后会写一写1995年云南的一起案子,那个案子中,被冤枉的人自己本身就是一位干警,他对于公检法的程序肯定要比一般人清楚得多,但是就连他这样的人,不仅法庭庭审时都认罪开枪杀人了,甚至连上诉都没有。如果看了那个案子,我想你就能理解呼格为什么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喊冤。
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处呼格死刑。呼格提出了上诉。
呼格的上诉状雏形,是律师张娣和丁守君在看守所与他会面后带出来的小纸条。李三仁夫妇看到过,上面只写了三点,一是他和闫峰开玩笑说的关于性的话题,怎么能成为证人证言;二是他没有掐过死者,哪来的血迹;三是他还年轻,还能为国家做贡献。而张娣据此替呼格吉勒图写的上诉状也有些奇怪,并不是辩驳他只是听到呼叫才回来拉闫峰去报警,而是“酒后误入女厕”,“因喝酒过量做出不文明举动”,但对方“并未反抗”,自己“没有杀人的事实”,还认为死者是“惊吓致死”。---------- 三联生活周刊:《呼格吉勒图:“翻案”有多难?》
从各方面媒体,包括央视所展现出来的呼格上述状(上图),大致还原整理出呼格上诉的主要内容:
1、酒后误入女厕
2、因喝酒过量做出不文明举动,......(被害人)并未反抗,......摸了她的乳房和下体,......捂被害人嘴没捂鼻子
3、没有掐过死者,......(死者)惊吓致死,......(自己)没有杀人的事实
4、尊敬的审判人员,我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不想狡辩
呼格的4次无罪陈述,第一次是4月9日案发时在岗亭接受的警察例行访问,第二次是10日凌晨至天亮在新城分局做的询问笔录(与在岗亭做的访问笔录内容总体一致),第三次是5月7日检察官复审时的翻案笔录,第四次就是5月30日的上诉。可以明确地看出,除第一次、第二次外,呼格5月7日在检察院的笔录和5月30日的上诉,都做的是有保留的无罪陈述——即承认了进入女厕对被害人进行了猥亵,但是否认了在公安局做出的杀人供述。
内蒙古高院并没有对二审进行开庭审理,于6月5日驳回上诉,5天之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差两个月不满19岁。
昭雪之路从1996年开始,一个幽灵在内蒙古大地徘徊,一起起抢劫、强奸、杀人案连连发生。
2000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珊乡东古楼村的年仅10岁的小女孩斯某某某独自在家,她打开了门,善良的她用玻璃杯给前来讨水喝的赵志红(宏)端上了一杯热水。赵志红喝了半杯水,将玻璃杯放在窗台上,在杯上留下了两枚指纹。接下来,这位被称为“微笑杀手”的禽兽,露出了他的狰狞。
2005年10月23日,小斯遇害后的第五个年头。留在玻璃杯上的那两枚指纹,终于让警方追踪到了作恶多端的赵志红!此时的他已经作案近三十起,强奸妇女近二十人,奸杀了包括小斯在内的至少6名女性(最终认定)。
10月23日中午12时50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纳胜、教导员马文彪等公安干警,持枪冲入位于呼市新城区铁路材料厂宿舍平房的中英文幼儿园(赵志红与园长有染,疑似与多名职工和幼儿家长关系不正常),将在此打工的赵志红抓获。
到案后的赵志红在审讯室里交待的第二起案件让民警大吃一惊,正是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棉纺厂公厕四九女尸大案。四九案的很多细节警方并未向外公布,但是赵志红供述的作案过程却能与当年法医检验的受害人所受伤害完全一一对应,案件的细节也与当年现场勘验的完全一致。
比如当年的女厕内部结构,警方没有公布,没有去过现场的人是根本不可能知道。女厕有4个蹲坑(去过现场的闫峰也只记得大约有四、五个蹲坑),中间有一堵85公分高的矮墙隔开。
女尸位于进门第3个矮墙上,腰部横担在矮墙上......被害人的衣着,赵志红回答是天黑,看不清什么颜色。而对应的呼格的审讯笔录却是,被害人穿的是红色内裤(被害人按照传统,本命年穿的是红裤红袜)。仔细看看呼格前期的访问笔录和4月11日在公安局第一次做出的有罪供述笔录,呼格说的都是天黑,看不清人。然而到了后期的有罪供述,呼格却能准确地说出了被害人所穿内裤的颜色。这个内裤的颜色也许是办案人有意无意的提示呼格”回忆“出来,也未可知!
还有赵志红交代的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根据过程还原与被害人的伤情也对应上。
消息很快被时任塞罕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的赵志明知晓,他违反规定,单独提审了赵志红,在他的反复确认下,终于明白当年办错了案。
然而,赵志明还抱有一丝希望,他又命令审讯人员对赵志红前后录了4份口供进行对比,分析是否有漏洞。但结果让他失望,赵志红四份口供完全一致。
2005年12月26日,在呼市第一看守所,赵志红第四次更细致的供述了他的强奸行为
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出走的声音,判断是年轻女子,于是径直冲进女厕。两人刚好照面,我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我用右胳膊夹着她,放到靠内侧的坑位隔断上,扶着她的腰,......
如果,赵志明以及其他当年的办案人稍微有一点良知,只需要做一件很简单的工作——提取赵志红的精液,与当年四九案提取的被害人体内分泌物进行比对,真相就能大白。然而,他们并没有这么做。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被押到公厕指认犯罪现场时,围观的人中有呼格家的邻居,他(她)们回去后将警察押解一名重刑犯(重刑犯都是戴脚镣的)指认现场的事告诉了呼格的父母。
呼格被宣判有罪执行死刑后,9年来一家人都生活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中,被周围人歧视、疏远,呼格正在上学的弟弟庆格勒图受不了压力被迫辍学,哥哥的工作、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呼格的母亲在棉纺厂办理了内退,父亲在1996年办理了退休。直到9年后的这个时候,李三仁、尚爱云才猛然意识到,既然真凶落网,那么就说明呼格是被冤枉的,因为,不可能出现一案两凶的情况。
从此之后,呼格的父母走上了为儿子伸冤的漫漫之路,这一走就是9年!
他们首先找到了公安分局,然而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分局的警察看见他们的来访非但没有表示回应,神情还十分闪躲,表示无可奉告,让他们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询问。
二老满怀希望到了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摆出一副很忙的样子,一边摆弄着手机,一边这样回答老两口:“这个事情别找我,我不知道。”
李三仁夫妇陷入了彷徨,明明真凶已经出现,可儿子的冤屈怎么这么难洗刷?这时有人给他们出了个主意——打官司,用法律寻求公正!
他们经过重重关系找到了呼和浩特市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何绥生,跪在他的面前痛哭流涕:“请一定要帮帮我们的儿子啊!”
呼格案当年是轰动内蒙的大案,从4月9日案发到48小时破案直至宣判执行死刑,仅仅用了62天。何绥生敏锐地发现,呼格的口供经过了多次修改,而支撑这一案件的除了呼格指甲缝隙里提取出的血型与受害人血型一致都是O型血这个物证外,只有呼格的口供。何绥生感到棘手的还有一重顾虑,当年该案被破获后,参与案件的一干人等都立功受奖,经过了这么些年,与案件相关的许多人都升了官。想要在这些人都在位、握有实权的情况下翻案,除非他们良心发现主动出来澄清补过,何其难也!
何绥生思前想后,给李三仁夫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个案子要想翻过来很难,走正常的申诉程序似乎已经不行了,就算是靠律师也办不到。”于是,老两口找到了何绥生推荐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汤计听了老两口的阐述,凭直觉就判断出呼格案有问题。他迅速将此事向分社领导作了汇报,随后打电话询问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赫峰。
赫峰告诉他,呼格吉勒图案件确实出现了另一个凶手,警方判断,赵志红自己知道犯的是死罪,也许是为了争取减少量刑,或者拖延时间,就主动交代了当时呼格吉勒图一案的真相。
汤计调查当时的卷宗,发现此案疑点重重。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成了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发到新华社总社,很快得到最高领导层批示,引起了自治区党委的高度重视。
这个期间,汤计还得知了一个令他吓出了一身冷汗的消息——当年呼格案的一位办案者,此人此时已升任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在一个凌晨中,他未经请示,准备擅自提审赵志红。好在赵志红交代后,由于赵志明曾经单独提审过他,此事引起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随后,在上级的干预下,赵志红被转移至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大家都知道,看守所是由武警看守,里面制度很严。
2006年3月,内蒙古政法委牵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组织的“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正式成立,准备重启对呼格吉勒图一案的调查。“当时的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就认为,‘呼格案’证据不足,应疑罪从无,按照审判程序,检察机关应该就‘呼格案’提出抗诉,但是目前情况看,如果最高法不采取跨省区异地审理,很难有一个正确的结果。这个案子一直不能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问题就出在当时的自治区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都对案子的重审有过指示,自治区委、区政府也有明确的态度,但是当时的自治区法院就是执行不下去。”
细分下来,当年呼格案的公检法三方,责任最大的在新城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最轻的是检察院,顶多是一个工作不细致问题。而当年的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作为呼格案的最后一关,对呼格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难怪赵志红落网后,重启呼格案最大的阻力来自法院。一个最简单的原因是,当年的两位法官在这个时候已经升官当了领导。
专案组虽然成立,但是阻力超出了想象。当年“四九女尸案”中的最重要物证——被害人尸体上提取的阴道分泌物样本以及呼格吉勒图指缝的血液样本离奇消失了......
2006年5月24日,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开始进京上访。
8月,复查组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中院突然对赵志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对赵志红招认的的10起杀人案件中的9起提起公诉,缺少的那件,就是1996年4月9日棉纺厂公厕女尸案。赵志红当庭发问,审判长听罢立即阻止赵志红继续这一话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
12月8日,汤计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发出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名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呼格案的复审困难重重,而赵志红案又出现了种种幺蛾子,这里不得不说到一个人。
2015年3月20日晚,呼和浩特发生一起凶案,开枪行凶的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赵志红刚落网时,赵黎平刚刚履新,他与冯志明关系要好,在他的保护下,冯志明不仅没受到什么影响,反而最后一路升迁到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长。直到2012年赵黎平退休下台,呼格案才重新得以继续推动。
2006年12月20日,一位有正义感的看守所民警从看守所带出了一份赵志红手写的偿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是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汤计得到了一份复印件。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有1996.4.18日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且被害人确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综上所诉,希望此事能得到贵院领导的关注,并给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 谢谢! 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十四号罪犯赵志红 2006年12月5日
得到赵志红偿命请愿书复印件的当天,汤计写下了一篇情况反映《“杀人恶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一字不改的附上了赵志红的请愿书。这篇内参引起了上级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叫停。
2007年,汤计又写出了关于呼格案的上下篇形成大内参,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通过客观的报道扩大了事件的影响。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完成了第五篇内参,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直接呼吁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案。这篇内参发出后,引起了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案的卷宗。
2008年,由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换届更替,呼格案的重审进程转入无人问津的低潮。
2011年5月5日,汤计与青年记者林超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篇内参再次引起高层关注,很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有5名法官参加的呼格案复查组。
2013年年初,内蒙古高院正式复查呼格案完毕,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自治区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呼格案召开发布会。发言人李生晨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呼格案再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道歉,赔偿,追责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亲自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向呼格的父母李三仁、尚秀云公开道歉,并向呼格的父母转交了自治区高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因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冯志明犯贪污(4000余万元)、私藏枪支等罪,判处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
除赵志明外,与呼格案有关的其他26名责任人,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凤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等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副队长任俊林、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公诉处处长陈虎、助理检察员韩和平、内蒙古高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等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019年,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被发现在呼市郊外的一片小树林内自缢身亡。
多余的话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
注意一个细节,虽然呼和浩特市中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赵志红的一审和终审判决认定赵志红系1996年棉纺厂公厕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并未予以认定。
很多人也许会有疑惑,甚至某些当年呼格案的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属)或者某些喜欢较真者拿最高法的最终裁定来说事,以此来说连最高法都未认定赵志红是四九女尸案的元凶,那么呼格案的重审就是被媒体带了风向,呼格的翻案就是错误的。其实只要注意一个事实——在赵志红交代的30起案子中,最高法仅认定了17起,赵志红交代的10起杀人案,最高法仅认定了6起。这里面的变化体现出的是中国司法的进步——更注重实物证据!赵志红之所以未能被最终认定为四九案的元凶,只因为缺少了实物证据。而该案的最关键的实物证据——被害者体内提取的分泌物样本在赵志红交代后离奇地无影无踪。
同样离奇失踪的还有从呼格指甲内提取的血液样本,如果该样本没有丢失,那么就可以获得呼格到底有没有进去过女厕所,以及呼格到底有没有直接接触到被害人身体的关键物证。
呼格在途经厕所(或者在上厕所)时到底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做了什么,由于呼格已死,已无从得知。
呼格被定罪的关键证据是从他的手指甲缝隙提取到了血迹,经检验为O型血,刚好与死者杨某某的血型吻合。现在分析来看,存在三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呼格进入女厕后发现了异样,或者是像他在5月7日翻供以及5月30日上诉时陈述的那样,自己进了女厕,触碰到了死者,然后慌张跑出,回去找闫峰,但是未把自己已进入过女厕的实情相告。
第二种可能是此前呼格不知在什么情况下接触到某人的O型血迹,该血迹并非来自女死者。
第三种可能就细思极恐了,即急于求成的办案人员使用某种方法让呼格的指甲上沾染了死者或者是具有O型血的某人的血迹。
考虑到呼格找到闫峰述说发现异常拉他一起去女厕,以及发现女尸后去岗亭报案对民警所说的话,对照他后来在岗亭作的访问笔录,当晚在分局做的讯问笔录,再对照他在5月7日的翻案陈述和5月30日的上诉,这几个时间段呼格是未遭遇逼供和诱供。这中间有一个明显的分界线——剪了指甲验了血型。这是否可以说明呼格确实触碰了受害人(再审法庭也已认定),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掩盖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所以呼格一开始并未选择独自报案,对闫峰和民警也未说真话,而到了最后,面对指甲缝里检测到的血迹,呼格不得不承认曾经触碰过受害人。
也就是说,呼格进入女厕时赵志红已经做完案离开,他随后进行了不文明行为,然后发觉情况不对,惊慌下跑出,回到厂里找到闫峰......也许这样才能较好地解释得通他指甲缝里的血迹残留,以及没有选择独自报案,及之后对闫峰和报案时对民警所言。似乎这样的轨迹较为合理,只是物证已失,而呼格吉勒图也已永远不能说话了!
呼格也许不是像媒体给我们描述的老实木讷,胆小怕事,孝顺、办事可靠、不惹麻烦,乐于助人这种形象,他也许就是一位不完美的冤死者,但是那些媒体人为了洗刷呼格的杀人冤屈,这样有选择地给呼格立人设,这似乎也是一种功利主义。还不如实事求是地给受众还原一个真实的呼格。况且,一些媒体在报道呼格案时,有选择的遗漏了某些似乎不利于呼格案翻案的细节,如最高法最终并未认定赵志红供认的1996呼和浩特棉纺厂公厕四九女尸案。
从时间上来说,四九案是赵志红作的第一桩强奸杀人案(此前有强奸伤人案,因未找到被害人,亦未认定)。如果当年那些办案人员没有泯灭良心,没有急于立功受奖,而是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简单的做一下精斑对比排除掉呼格杀人嫌疑,把精力用在追捕真凶上,早早抓获赵志红,那么也就不会有后面数十起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案,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冤死者了!
设计成泪滴形状的呼格吉勒图墓
结果到了现在,虽然赵志红已经伏法,但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四九大案仍为一桩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