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与高女士曾保持十年左右的亲密关系,这天,男子杨某来到高女士家中,并趁高女士丈夫外出修电动车之际,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高女士丈夫修完电动车回到家中,高女士向其哭诉遭到了男子杨某的侵犯。
高女士丈夫获悉后,顿时怒不可遏,当即选择打电话报了警。随后,男子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而经查实,男子杨某与高女士之间,曾保持十年左右的亲密关系,后来两人中断了此关系,不过,平时依然还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上午,高女士曾给男子杨某发过短信,后称发错了。案发当天下午一点多钟,高女士再次给男子杨某打了个电话。之后不久,男子杨某便来到了高女士家中,两人随后便发生了关系。
本案经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后,男子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过,面对法院的判决,男子杨某却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男子杨某无罪。
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男子杨某无罪,主要裁判理由有3点:1、男子杨某与高女士之间,曾保持十年左右的亲密关系,虽然两人后来中断了此关系,不过,平时却依然保持着频繁的联系。经查,案发前6天,两人电话联系达10次,案发前16天,两人短信联系达19条。且案发当天,高女士曾多次主动联系男子杨某。
综上,鉴于两人曾经的特殊关系,且两人平时联系十分密切,因此,本案中,两人具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以及事实依据。
2、案发当天中午,高女士见丈夫外出修理电动车,便主动打电话联系了男子杨某。当男子杨某来到其家中后,高女士又特意给丈夫打电话询问修车情况;而事后,男子杨某回到家中,亦特意给高女士发短信询问其丈夫回来没有。
而以上种种事实,亦无法排除案发时,两人系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
3、案发时,男子杨某并没有对高女士进行殴打或者言语威胁,高女士也对此予以了承认,且在案证据也显示,两人身上均没有受伤情况。因此,本案中,男子杨某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高女士发生关系。
另外,案发时间段为白天,左邻右里均有人在家,高女士如果果真遭到侵犯的话,完全具有呼救的条件,可是案发时高女士并没有呼救,这点也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由于案发时,男子杨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本案无法排除两人系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男子杨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是否支持二审法院的改判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