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被理睬复议申请被驳回碰壁委托人遇在明律师闪电翻盘

智勇评社会 2023-06-16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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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古代胆敢状告知府衙门,要先挨几十仗之后再说事情。但今时不同往日,在现代法治社会,老百姓照样可以借助司法渠道与知府衙门取得平等对话的机会,哪怕这种机会是通过对簿公堂的救济方式来获得。

2019年3月26日,河南郑州的刘某将管委会和市政府告上法庭,原因是地方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市政府驳回自己复议申请的行政请求。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管委会对刘某申请的信息公开重新进行处理。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12日,刘某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自己经营的服装加工厂的拆迁补偿协议”。谁曾想,本该依法公开的信息换来的却是管委会的“不理睬”,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等到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2019年1月18日,答复未果的刘某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3月16日,该复议申请被市政府以“确认管委会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

接二连三的碰壁让刘某觉得必须要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对比之下,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侯律师认为,根据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定管委会已经履行职责的快递单号来看,该份快递既没有管委会盖章,又没有相关说明。所以不应当认定管委会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也没有确实履行审查义务,未能查清本案事实,应当予以纠正。

随后,刘某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管委会辩称:刘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在其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只有刘某自己的名字,并没提及公司信息,因此主体不适格;我单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自从刘某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信息公开后,我单位已经于当月25日作出了信息答复;市政府认定事实正确、清楚,依法不应撤销。

市政府则辩称:管委会答辩内容正确,经我单位查询得知,在刘某申请行政复议后,管委会已经于2018年12月25日进行了答复,且该行为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所以我单位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应当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刘某向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管委会应当以自己名义向刘某作出答复。经调查得知,管委会以办事处的名义作出答复,该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继而,市政府认为管委会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责并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回到开头,如果自己的信息公开或者行政复议等合法诉求没有得到政府部门支持,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因为对方是“知府”或者是“高级衙门”就畏手畏脚。

其次,合法维权的手段应该注重证据的搜集,所以在起诉之前应当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律师的指导,高效率地作出诉前准备工作。只要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老百姓的利益一定会被法律加以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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