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纠错程序

张灰灰说事 2024-08-16 16:56:41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院长纠错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来说,院长纠错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院长发现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应当将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

院长纠错程序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纠错程序亦可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

此外,提请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生效判决,效力待定的不适用该程序,这个程序的亮点是将案件的承办对象具体化,启动这个程序后一定要跟踪,随时要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若这时法院院长不作为或者履职不能,您都可以随时向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申诉可要求其履责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院长纠错程序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称谓;

(二)案件情况;

(三)申请理由;

(四)具体日期。

院长纠错程序申请书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其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对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制度,完善审判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防错纠错、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的职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坚守有错必纠原则,建立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人民法院一贯强调并坚持的工作原则,也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基础。虽然中立性和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但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不能任由其污染公正的源头,否则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进而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坚守有错必纠原则,平衡主动纠错与被动纠错两种模式,通过对一般案件开展常规评查、对疑难复杂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畅通申诉渠道、严格落实错案倒查和终身追责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这一方面可以倒逼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切实解决申诉难、纠错难问题。申诉难、纠错难主要表现为再审案件立案难和启动再审难。其背后的主要原因,一是审查主体不中立:终审法院既是申诉案件的裁判者,又是审查者,自我纠错式的审查导致法院的审查动力不强。二是审查程序不规范: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统一的申诉审查程序,终审法院各自决定审查程序,这可能导致审查程序不公开、申诉人和律师难以参与等问题。三是审查标准过高:申诉案件的审查大致包括受理、立案、全面复查和启动再审或驳回四个环节,因为申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案件立案标准不统一,有的案件难以进入全面复查或者启动再审的环节。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完善申诉审查程序,通过修改完善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公开制度、保障律师参与审查程序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同时降低申诉案件立案和审查的标准,形成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保障申诉成为一种可以实现的权利,切实解决申诉难、纠错难的问题。

再次,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形成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在当前网络和自媒体传播力影响力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因冤错案件引发的负面舆情严重伤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舆论监督促进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审判监督保障舆论监督实现渠道的畅通,形成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良性互动。这是克服审判监督工作中短板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必要和有效措施。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没有舆论监督,人民法院不仅难以发现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短板问题,也会因为惯性使然相对缺乏解决问题的动力;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了舆论监督,不仅可以倒逼审判监督工作短板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会因为媒体辐射面广、影响力大而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为深切的获得感。形成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公开意识,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处理好裁判文书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同时,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持续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实现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良性互动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同时倒逼法官公正审理案件,预防冤错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应通过完善舆论监督立法、加强媒体行业自律、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素质等措施,形成据实报道、依法监督的良好局面,减少舆论监督对审判监督的消极影响,构建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协调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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