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B公司(原名XXX公司)向张某发送《XXX集团入职offer通知书》,载明:工作岗位运营部客情维护,试用期3个月,从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薪资为试用期5000元/月(其中1000元为绩效);转正后5000元/月(其中1000元为绩效);入职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等内容。2023年10月7日,张某入职B公司处,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张某从事客情维护工作;双方选择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张某转正后月薪资(税前)为2280元/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等内容。2023年10月19日,张某与A公司(原名X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用工之日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从事客情维护岗位工作;双方选择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张某月工资为2280元/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等内容。在工作期间,A公司向张某发放2023年10月的工资,并将张某2023年10月、11月的社保缴纳信息进行登记。2024年1月8日,张某向A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自2024年1月9日起,张某正式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某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1379.3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等内容。A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签收该邮件。自2024年1月9日起,张某未到两被告处工作。根据张某的打卡记录显示,张某2023年11月应出勤天数22天,实际出勤天数22天,2023年12月应出勤天数21天,实际出勤天数21天。庭审中,张某确认2024年1月实际出勤5天。2024年1月10日,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B公司系A公司持股99%的股东,张某与两被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相隔较短,人员管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虽然A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但结合《XXX集团入职offer通知书》以及两份《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能够证明张某为两被告均提供劳动,故法院认定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张某与两被告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构成混同用工,故张某要求B公司对A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2023年11月及12月均满勤,2024年1月计薪日为6天,结合《XXX集团入职offer通知书》载明的试用期、试用期薪资以及转正后薪资,对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工资5000元、2023年12月工资5000元及2024年1月工资1379.31元的诉请,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工资合计11379.31元。
关于经济补偿,张某以欠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解除理由及解除事项通知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张某于2023年10月7日入职,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2024年1月8日,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折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在2023年10月及2024年1月未计算整月工资,法院以张某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故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2023年11月工资5000元+2023年12月工资5000元)÷2÷2】。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张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一、A公司支付张某劳动报酬11379.31元;
二、A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2500元;
三、B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A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