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员工确认的处罚通知单,是否有效

深夜独酌人 2024-10-06 19:24:36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华某与宁波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试用期;华某的工作内容为收派;华某的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内;因宁波F公司为网络型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华某的能力表现,宁波F公司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对华某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华某愿意服从安排;宁波F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华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华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7月1日,华某与宁波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其余约定同前述《劳动合同书》。

2018年7月1日,华某签字确认已经领取和认可公司制订并派发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手册,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阅读和理解,同时同意该手册的有关规定,承诺如实遵守。宁波F公司提交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载明:无正当理由,违背公司原则不收取快件,或者拒绝收取客户快件的;消极怠工,不服从上级安排,屡教不改的扣7-10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直接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20分(含)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需在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结果运用。

2023年12月6日,宁波F公司向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你在职期间,行政分累计扣分达20分,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前,宁波F公司通知了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回函同意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宁波F公司提供的《员工行政处罚通知书》,处罚原因说明中载明华某的三次处罚事由:1.2022年10月起存在上班期间睡觉,无正当理由违背公司原则不收客户快件,未按公司排班上班及周六不到岗(扣10分);2.2023年8月11日,工作期间未经主管同意离岗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扣3分);3.2023年10月中旬至11月20日,在地区沟通要求提供最新的医院诊疗证明资料后至11月20日仍未提供;未提供材料期间,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公司相关决议(网点清洁或前台接待)的(扣10分)。

根据宁波F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华某在2022年10月休年休假7天,华某在2023年4月休年休假7天,在2023年5月休年休假3天。根据华某提交的《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及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的缴费单位为宁波市Z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及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的缴费单位为浙江Z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的缴费单位为舟山F速运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的缴费单位为舟山B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的缴费单位为舟山市定海岑港Y货物代理服务部,2018年7月开始的缴费单位为宁波F公司,其中舟山市定海岑港Y货物代理服务部的经营者为华某。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正常履行劳动关系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652元。

2023年,华某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宁波F公司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2.宁波F公司向华某支付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元。2024年2月5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宁波F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72元(2652元/月×5.5个月×2倍);二、驳回化Y的其他仲裁请求。华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关于华某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年12月6日,宁波F公司向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华某行政分累计扣分达20分,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规定视为严重违纪,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宁波F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未载明具体计分周期,宁波F公司提供的《员工行政处罚通知书》均未经华某确认,华某对处罚事由均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宁波F公司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纪不能成立,宁波F公司解除其与华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华某和宁波F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华某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8年7月建立。华某主张自2010年10月起与宁波F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明显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华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相悖,华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审理中,华某陈述称其自2011年起曾在舟山F速运有限公司工作,又曾开办过舟山市定海岑港Y货物代理服务部,基于宁波F公司与舟山F速运有限公司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华某所陈述的上述工作经历亦与其主张自2010年10月起与宁波F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相悖。双方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2652元/月无异议,结合华某在宁波F公司的工作年限,宁波F公司应支付华某赔偿金29172元(计算方式为2652元/月×5.5个月×2倍)。华某诉请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某诉请的2023年应休年休假工资。华某主张其享有2023年10天年休假,因10天年休假均未休,宁波F公司应支付10天年休假工资2000元。根据华某2023年的考勤记录,华某在2023年4月休年休假7天,在2023年5月休年休假3天,可以证明华某已经享受了2023年的10天年休假,华某诉请宁波F公司支付2023年年休假工资200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宁波F公司支付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72元;

二、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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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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