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强制休息的,是否需发放工资

深夜独酌人 2024-10-10 19:50:34

基本案情

叶某系M公司的员工,任主播一职。2021年12月17日,叶某、M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2日,叶某、M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上述劳动合同均约定叶某工资为6000元/月,叶某签字确认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8月、10月,叶某的底薪为3000元、4580元。

2023年3月20日,M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一份,内容为:叶某女士,您与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直播数据不达标,公司已提前30天于2023年3月20日告知,原离职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故自2023年3月20日起,公司与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离职日期之前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本人已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上述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

2023年3月21日,叶某通过邮政EMS向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次日该邮件被签收。上述通知书中,叶某以M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强制休息未支付工资及疫情放假未支付工资的理由解除与M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3年3月23日叶某曾以M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3月20日的社会保险;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118.74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月4日到8月20日政府疫情隔离期工资34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月份公司强制休息克扣工资1420元,节假日未放假补足1200元合计262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月1日至3月20日工资4633元。”

2023年8月15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工资3400元及2022年10月工资1420元,合计48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叶某、M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叶某、M公司之间关于缴纳社保的相关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对于该部分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审查。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M公司以叶某直播数据不达标的理由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根据叶某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法院认为M公司应支付叶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6000元/月×1.5个月×2)。三、因叶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其主张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四、经济补偿金问题。M公司应支付叶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关于强制休息工资。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工资减少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M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疫情原因及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根据叶某的工资标准,M公司还应支付叶某2022年8月工资3000元、2022年10月工资1420元,合计4420元。综上,叶某诉请合法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M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022年8月工资3000元、2022年10月工资1420元,合计22420元。

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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