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于2013年12月2日进入M公司处工作,任维修主管,双方先后签订过2次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彭某每月工资为税前5525元,合同第7.2条约定,彭某应严格遵守M公司依法制定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员工手册》和《适用M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雇员的业务原则》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2019年12月6日,彭某在《收到员工手册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2019年版《员工手册》中的各项条款。从2020年6月1日起,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变更为5669元/月,彭某实际工资结构为:合同工资5669元、其他津贴1000元,另不定时有中班津贴、加班工资,年底有13薪及年终奖支付。彭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955.34元/月。M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彭某当月工资,工资条发放至邮箱,工资单不需要签字。彭某在M公司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双休。
《员工手册》第6.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处分:1.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2.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的;……9.不听主管人员合理的指挥监督的,例如:a.对主管或领导层成员使用谩骂或威胁性语言;b.拒绝服从主管、领导层成员或公司的其他授权代表的指示;c.未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或以不恰当的方式完成任务;10.在工作场所有不职业或不恰当的行为的等。第6.5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1.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即员工在受到第一次口头警告后,12个月内如再受到口头警告,无论所涉违纪事项是否相同,则将被处以书面警告;……5.违反公司、商场、部门制定的工作流程或各项规章制度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有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行为的;12.丢失或损坏经管理或占有公司的重要文件、财产、工具(如印章、单据、支票、机密文件等),可能给公司造成潜在威胁或损失的等。第6.6.1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违纪解聘:1.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不管两次书面警告是因为同样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不端行为),为避免疑义,收到第二次书面警告后,即可立即解聘员工等。
2020年10月12日,因彭某在管理层会议开会时迟到,M公司让彭某发红包,彭某在群里发红包,并备注“迟到光荣”。M公司认为彭某言语不当,在商场造成影响,故作出《员工违纪警告信》一份,处理意见载明:根据员工手册6.5.5:违反公司、商场、部门制作的工作流程或各项规章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商场总经理李某签字,彭某在员工本人意见处签名,本人意见为打印字体“无异议”。
2020年11月5日,M公司将彭某原有的独立办公室调整至大办公室集体办公。彭某发现抽屉有脱轨现象用手无法打开,用脚踢了一脚。李某问彭某:“你在家里关不上也是用脚这样踢吗?”彭某回答:“是的,我在家也是这样踢的。”李某说:“这是商场不允许这样踢。”彭某回答:“我就这样踢了,怎么着?”后经过李某身边时,彭某说:“这老女怎么这么烦”“如果脱下这层皮我打死你。”李某说:“我站在这里你试试。”双方发生口角,未发生肢体接触,其他工作人员将彭某拉开。同年11月11日,M公司作出《员工违纪警告信》两份,第一份载明:违纪情况及影响:彭**于2020年11月5日在商场楼经办公室,用脚大力踢打办公抽屉,破坏公共财物;处理意见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处理依据:根据员工手册6.5.12。第二份载明:违纪情况及影响:彭**于2020年11月5日在商场楼经办公室,面对店长质疑其为何大力踢打公司资产的时候,情绪爆发,对店长使用谩骂及威胁性语言,有暴力恐吓行为,如非在场员工劝阻,将会对店长带来人身伤害;处理意见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处理依据:根据员工手册6.5.11。上述两份《员工违纪警告信》,彭某均未签字,由当时在场工会主席鲁沪作为见证人签字。同年11月11日,M公司向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告知因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5日的行为已经向其作出三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6.6.1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M公司决定从2020年11月12日起解除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同日,彭某办理离职手续。
M公司向彭某发放2020年11月工资763.92元(工资条显示应发工资2159.62元,扣除社会保险等个人交纳部分1395.70元)。
后彭某向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374.76元;2.支付2019年、2020年高温津贴1600元;3.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759.59元。该委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1.M公司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374.76元;2.M公司补发彭某2020年11月工资599.97元;3.驳回彭某其他申请请求。后M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收到员工手册的确认书》显示,彭某已经收到本案所涉的《员工手册》,该份《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彭某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M公司解除与彭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员工手册》和法律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第6.6.1条规定,员工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违纪解聘。M公司共向彭某发出三次书面警告,其中2020年10月12日的书面警告上彭某已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书面警告无异议。同年11月11日,M公司作出的两次书面警告,彭某未签字确认。书面警告的原因在于彭某用脚踢抽屉及与主管发生口角。M公司认为彭某用脚踢抽屉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6.5.12条规定,即“丢失或损坏经管理或占有公司的重要文件、财产、工具(如印章、单据、支票、机密文件等),可能给公司造成潜在威胁或损失的”。法院认为,彭某虽用脚踢抽屉,但该行为并未导致抽屉损坏,不符合上述条文的适用情形。M公司又认为彭某与主管发生口角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6.5.11条,即“有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行为的”。法院认为,《员工手册》第6.4.9条规定,不听主管人员合理的指挥监督的,例如对主管或领导层成员使用谩骂或威胁性语言的,公司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员工手册》系M公司制作,其目的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也起到让员工对其行为的结果能够正确预期、有据可依的作用,在同一种行为可适用两个条文时,应认定《员工手册》规定不明,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故应适用口头警告而非书面警告。综上,M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存在瑕疵,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M公司应向彭某支付赔偿金139374.76元(9955.34元/月×7个月×2倍)。M公司虽主张自2020年11月开始不再向彭某发放每月1000元的津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按其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彭某最后工作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经核算2020年11月彭某实际工作8天,故M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452.97元(6669元/月÷21.75天×8天),扣除彭某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交纳部分及M公司已付工资后,M公司还应向彭某补发工资293.35元(2452.97元-1395.70元-763.92元)。M公司其他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M公司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374.76元;
二、M公司向彭某补发2020年11月工资293.35元;
三、驳回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