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温州市某某住宅区担任保安。每月休息4天,实行早晚班轮换,早班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晚班从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期间,某某公司未为钱某某办理社保。
钱某某(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3年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9日,乙方从事物业保安岗位工作,其中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280元/月,考虑到岗位工作时间需延长,确定乙方劳动报酬为4000元/月,甲方发放给乙方的当月劳动报酬中已包括当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等费用。
2023年1月20日,钱某某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约定:钱某某承诺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社保补贴1000元/月(发放在每月工资中)。
另查明,钱某某于2023年3月18日届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2023年8月30日,钱某某以某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23年10月11日,劳动仲裁委以钱某某主体不适合(已超60周岁)为由向钱某某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钱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钱某某、某某公司的诉辩意见,双方对钱某某与某某公司在2021年1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某公司某某业主委员会是否系用人单位;2.钱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与某某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劳动关系,则钱某某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支持;3.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钱某某加班工资;4.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温补贴;5.某某公司是否已支付年休假工资;6.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钱某某未缴纳社保的损失。
1、关于某某公司某某业主委员会是否系用人单位、聘用单位。钱某某以其工作场所系同人欣园小区,以及其工资为某某业主委员会发放为由主张某某公司某某业主委员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某公司辩称工资系某某公司委托业委会发放,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为同人欣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结合钱某某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记载用人单位系某某公司,钱某某仅以工资发放主体为由主张业委会承担用人单位、聘用单位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钱某某已于2023年3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之后继续接受某某公司聘用,与某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钱某某主张其于2023年7月17日之后未到岗,某某公司主张钱某某于2023年7月16日离岗,而根据其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钱某某最后考勤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故钱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存在劳务关系。基于此,钱某某离职时双方系劳务关系,钱某某主张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加班工资。具体到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钱某某系保安,月休4天,其岗位属于非生产性、经营性或者连续作业型工作岗位,始终处于类似值班的特殊状态,其工作时间包含了就餐等与实际工作不相关的其他生活内容,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工作时间延长,确定劳动报酬为4000元/月已包括当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等费用”。故钱某某主张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钱某某主张28天,共计27478.08元,某某公司辩称已支付且已过时效,但既未提交有关工资组成明细,又未提交已经发放法定节假日工资的相关材料,更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故其辩称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某某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及对该项请求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结合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为二年,故钱某某可以主张的法定节假日为22天。因钱某某每月4000元的劳动报酬已含加班工资难以区分,法院酌情按70%的标准计算,确定钱某某日标准工资为128.74元/天(4000元×70%÷21.75)。故某某公司应当支付钱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496.84元(128.74元/天×22天×300%)。
4、关于高温补贴。钱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2021年6-9月,2022年6-9月,2023年6-7月的高温补贴,共计2000元。某某公司辩称已支付高温津贴且已过时效,但既未提交有关工资组成明细,又未提交已经发放高温补贴的相关材料,故其辩称无需支付高温补贴,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原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23年3月17日,且某某公司就仲裁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钱某某此项请求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对钱某某2022年6-9月的高温补贴予以确认。综上,某某公司应当支付钱某某高温补贴800元(200元/月×4个月)。
5、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钱某某主张2021、2022、2023年未休年休假15天,共计未休年休假工资3271.05元。某某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已包含在年终奖中且已过时效,但未能提供年终奖构成明细,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钱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钱某某未能就其此前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提供证据,结合某某公司就时效提出了抗辩,法院确定钱某某可以享受2022年5天、2023年1天(75天÷367天×5天),共计年休假6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综上,某某公司应当支付钱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8元(128.74元/天×6天×200%)。
6、关于未缴纳社保损失。本案中,劳动者主张未缴纳社保损失,但其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未发生工伤,也未提供相关医疗单据,且其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钱某某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应当支付钱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496.84元、高温补贴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8元,以上共计10841.72元。
裁判结果一、确认钱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496.84元、高温补贴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8元,以上共计10841.72元;
三、驳回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