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B公司与原W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W公司按照协议派遣劳务人员前往B公司处从事劳务工作,W公司从中收取劳务管理服务费2元/时。
2021年9月14日,王某经人介绍至W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将其派遣至B公司从事打包工作,工资按月结算为每小时17元。2021年12月23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造成手指骨折。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W公司的劳动关系,2022年9月6日,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原W公司之间自2021年9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28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伤残鉴定结论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申请仲裁,2022年12月22日,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当事人不适格,不予受理。
另查明,2022年5月16日,孙某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W公司,同年6月8日,该公司注销。王某庭审自认孙某申请注销公司之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为5933元,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349元。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本分属两项独立可分割的请求,本应分别仲裁处理。但鉴于W公司已注销,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要求王某分别仲裁仅为程序性流转,为避免讼累,法院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1.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2.王某相应诉讼请求金额的认定。
王某与原W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确认,已生效。原W公司应对王某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王某与原W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W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原W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与B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但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因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W公司承担。但是,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审查原W公司的劳务派遣资质,在其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行为必然损害劳动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W公司、B公司均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在B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在劳动关系仲裁阶段注销W公司,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孙某应当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王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B公司应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相关诉讼请求。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王某工作期间的标准工资数额,故法院以王某受伤前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于2021年9月14日入职,双方应于2021年10月13日前签订合同,结合孙某注销公司的情况,法院计算二倍工资差额5933元×70%×8个月=33225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其中医疗费,根据王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合计38116元,因王某在庭审中自认需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20000元、孙某已支付15000元,仅主张剩余款项3116元,法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费,根据王某住院天数29天×30元=870元;辅具费,王某提供了辅具发票,其主张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需外出就医,故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王某要求按照12个月计算,根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结合王某伤残八级的鉴定结论,法院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3个月,并以王某提供的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计算,即6349元×3个月=1904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6349元×11个月=6983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89240元计算,即为7436.37元×7个月=52055元;7436.37元×7个月=52055元。B公司认为应当以王某实际缴纳社保的基数3300元作为其计算标准,法院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一、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225元;
二、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199982元;
三、B公司对孙某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