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18年6月8日,秦某梅因被他人打伤致腰背部疼痛3小时就诊于甲医院,查体脊柱胸腰段压痛(+),四肢活动受限,医方给予胸椎MRI检查,印诊:胸腰椎软组织损伤、胸6、7椎间盘突出,给予药物治疗,留观。6月11日,秦某梅诉颈部疼痛,以活动时明显,医方给予颈椎MRI检查。
提示:颈3-4、4-5椎间盘变性伴膨出,颈椎退行性改变。医方继续给予血塞通、甲钴胺等药物治疗。2018年6月26日,秦某梅至N医院就诊,CT提示:L4/5-L5/S1椎间盘膨出。秦某梅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多次至H县中医医院、D大学附属D医院、T县人民医院、Z总医院、J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
2019年3月30日至4月4日期间,秦某梅因外伤致四肢感觉、运动及二便功能障碍9月余入住乙医院,入院查体四肢肌力0级,入院后给予行相关检查并给予一对一徒手功能训练及肢体功能训练,2019年4月4日出院。康复诊断为:
脊髓损伤(C2)?四肢运动功能障碍、四肢感觉功能障碍、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ADL大部分依赖、社会参与能力部分丧失。秦某梅出院时查体肌力仍为0级。后秦某梅又至多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其中,其于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期间在N大学附属D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脊髓损伤。
【原告陈述】
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因外伤致腰背疼痛3小时就诊于甲医院急诊科,诊断为胸腰段软组织损伤、胸6/7椎间盘膨出。医方拒绝原告住院治疗,开具了留院观察的医疗处置。经11天留院观察治疗后,原告腰背部依然疼痛,不能行走,但医护人员表示患者已经完全恢复,不再给予任何治疗,原告只能于6月19日无奈出院。
出院后,原告腰背部依然疼痛,不能行走。2019年3月30日,因外伤致四肢感觉、运动及二遍功能障碍9月余就诊于乙医院,并在该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显示,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经检查治疗后一直未作出明确诊断,身体症状进一步恶化,原告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四肢无力。
【原告认为】
甲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多次违反诊疗规范,没有作出明确诊断,也没有及时给予相应的检查和治疗,延误病情,终致原告肌力减退,部分肢体运动功能、感觉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乙医院未作出明确诊断,致使病情进一步恶化。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2855319.4元,要求判令甲医院按30%的责任程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计856596元;要求判令甲医院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医方辩称】
甲医院认为:原告没有住院指征,转天接受的治疗,一直没有住院,都是在急诊留观。乙医院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存在过错。
【鉴定结果】
原告秦某梅,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伤残等级属一级。甲医院在对秦某梅的诊疗过错,占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应用甘露醇指征不明确;
3.从医方病历中未见医方与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的记录或请心理科会诊的记录,另外,也未见神经科等相关科室的意见,存在不足;
4.患者长时间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医方没有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如物理治疗,存在不足;
5.检查不完善。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19日判决,甲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秦某梅医疗费464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130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9249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43640.63。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