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针对医生篡改病历进行的投诉,卫健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璞玉康康 2024-06-19 11:15:34

一、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告市卫健委邮寄投诉信,投诉事项为:x医院章某平篡改病历,违反国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投诉诉求:

1、请求卫计委深入调查确认x医院提交给x法院的李某的纸质病历是电子病历打印而成的;

2、确认李某身份证(x)ID:Gx住院号:Ax的电子病历书写不规范;

3、调取李某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材料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不真实部分进行鉴定。x医院和李某由医疗侵权损害纠纷,该院提交李某住院期间相关病历作为案涉病历应该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

4、经卫计委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2019年1月16日,被告x区卫健委对原告走访市卫健委投诉x医院章某平篡改病历,违反相关法规。请求调查确认x医院提交给x法院的李某的纸质病历是电子病历打印而成的,

确认李某身份证(x)ID:Gx住院号:Ax的电子病历书写不规范,调取李某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材料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不真实部分进行鉴定等内容作出x00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邮寄原告。

二、原告诉称

2018年11月14日,原告投诉x医院篡改病历。但是至2020年2月3日原告才收到被告x区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函。x区卫健委在答复中明知医生休假,未实际参与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病历为事后补签,但却认为不属于篡改病历。

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卫健委拒绝原告的阅卷申请,作出被诉复议决定。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市卫健委核发,市卫健委对其具有监管职责。原告作为患者李某的母亲,被诉答复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与原告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x区卫健委2020年2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撤销被告市卫健委作出的x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告x区卫健委辩称

原告要求撤销的答复函被告是针对原告寄送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的履职申请书及2019年12月11日的国家局网信人民来信。在这两封来信之前原告已经就同样的问题进行过反映,被告也已经作出过相关处理和答复。

但是为了妥善答复原告,被告仍然向x医院进行调查,调查后就原告反映的事项作出被诉答复。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被告作出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市卫健委辩称

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1、针对原告反映的x医院的陈某医师、章某平医师的问题,被告受理后,因查明两名医师系军队医师,两位医师所持的医师执业证书系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所发,该问题不属于被告x卫健委管辖范围,故被告不予立案后告知原告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卫生局反映并无不当;

2、对于原告投诉x医院的事项,被告x区卫健委向x医院进行调查询问,将调查结果在答复函中对原告进行告知;对于原告投诉x医院的其他事项,因原告在此前已经投诉过,被告x区卫健委也就该节作出过监督意见书并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处分,被告x区卫健委也在回复中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

故被告x区卫健委针对原告的投诉举报,已经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告知原告,该答复函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函,要求被告x区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市卫健委作为x区卫健委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被告市卫健委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延长审理期限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市卫健委经审查后认为被告x区卫健委作出的回复函并无不当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2020年9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史某芳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0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