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腰椎间盘突出行手术治疗,术后下肢肌力下降为七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6-19 11:15:31

【原告陈述】

2022年11月17日,原告以“腰及左下肢痛麻无力2年加重1周”在被告处就诊,腰椎CT示:1、腰2-3,3-4椎间盘突出(左中央旁型)伴钙化,双侧侧隐窝及椎间孔变窄,腰4-5椎间盘突出(中央型)伴退变,纤维性椎管狭窄,腰5骶1椎间盘突出(左旁型),左侧椎间孔及侧隐窝轻度狭窄;2、腰2-3,3-4,4-5,及腰5骶1双侧椎小关节退变。

经诊断为:1、腰椎椎管狭窄;2、腰椎间盘脱出伴坐骨神经痛;3、2型糖尿病;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5、陈旧性心肌梗死;6、梗死后遗症。2022年11月24日,原告在局麻下行经皮椎间盘射频髓核靶点消融术(腰1-2,2-3,腰5-骶1)。

2022年11月28日,原告行内镜下腰3-4,4-5椎间盘突出物摘除、椎间孔切开、脊髓神经根减压松解、椎管成形术,患者术后腰骶部疼痛,双下肢活动严重受限,大小便无法完全自理。

【原告认为】

结合以上诊疗过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诊疗过错行为,表现在:1、原告无经皮椎间盘射频髓核靶点消融术的手术指征;2、被告违反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手术风险评估不足;3、原告术后症状加重,被告未及时采取医疗干预措施,延误原告治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1441.1元(医疗费80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6345.5元、伤残赔偿金89426元、交通费1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元,以上共计122882.2元,122882.2元的50%为6144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项合计为81441.1元)。

【被告某第三附属医院辩称】

其认可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其过错行为同等原因力的过错责任,其同意按照50%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

【鉴定结果】

1、某第三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2、被鉴定人李某某,男,1947年8月4日出生,因腰椎椎管狭窄、腰椎间盘脱出伴坐骨神经痛入院,临床行经皮椎间盘射频髓核靶点消融术、椎间盘突出物摘除、椎间孔切开、脊髓神经根减压松解、椎管成形术后目前遗漏左下肢肌力Ⅳ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3、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4、原告支出鉴定费用12064元。

【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80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6345.5元、残疾赔偿金89426元、交通费1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元,上述费用共计122882.2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金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其中的50%,即61441.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酌定为10000元,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日判决,被告某第三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441.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0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