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病理出现误诊,致患者的恶性肿瘤未能得到及时诊断

璞玉康康 2024-05-19 08:16:41

【原告陈述】

2018年9月3日,潘某莉因“腰腹痛2月余,加重4+小时”入住x县x卫生院,入院诊断为卵巢囊肿蒂扭转,当天22:45分行卵巢囊肿手术,术中取样于2018年9月4日送往x县人民医院处进行病理检测。2018年9月6日x县人民医院针对潘某莉病理号为x901的检材作出了《病理诊断报告单》。

诊断潘某莉为:(右侧)卵巢囊肿伴出血、输卵管充血、出血。2020年12月5日,潘某莉因“停经36+6周发现盆腔肿物1+月”入住临沂市人民医院。2020年12月9日潘某莉在全麻插管麻醉术下行剖宫产+全子宫切除+左侧附件切除+右侧漏斗韧带高位结扎+大网膜切除+胃左肿瘤切除+减瘤术Ⅱ类。

潘某莉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为:卵巢恶性肿瘤(Ⅳ期)、急性失血性贫血、肺部感染、盆腔异物、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子宫术后(子宫及左侧附件切除)、凝血功能异常、单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后状态、电解质代谢紊乱、妊娠合并子宫瘢痕(4次)、腹腔积液、高危妊娠监督(孕37+3周,G4P4)、腹水。

潘某莉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于2020年12月7日将存放于x县人民医院的原病理号为x901号检材送至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病理检测,2020年12月8日临沂市人民医院病理科《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会诊意见为:(右卵巢)恶性肿瘤伴大量出血,结合免疫组化符合卵黄囊瘤。

2020年12月9日临沂市人民医院对潘某莉2020年12月9日手术当天的检材进行病理检测,《病理诊断报告单》病理诊断为:(大网膜)结合病史及免疫组化符合转移性卵黄囊瘤、胃左肿瘤、子宫右附件区肿瘤。现潘某莉需定期到医院进行化疗治疗。

【原告认为】

因x县x卫生院、x县人民医院诊疗过错,导致潘某莉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潘某莉肿瘤发生转移。x县x卫生院、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给潘某莉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为维护潘某莉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x县x卫生院认为】

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给予初步诊断:卵巢囊肿蒂扭转。手术指征明确,相关检查及化验未发现明确手术禁忌症,手术医师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操作严谨、规范,未违反医疗原则。

2.x县x卫生院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科。主刀医生及助手医生均有资质。

3.患者在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已签字,明确术后并发症,因急症手术无法送快速病理,术后送常规病理,若病理提示恶性,需补充二次手术,术后补充化疗。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同意手术并愿意承担并发症及相关风险。

4.入院后我院医务人员给予积极的检查及治疗,手术顺利。术后切除组织送常规病理,病理结果示:卵巢囊肿伴出血;输卵管充血、出血,术后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

5.患者手术后2+个月(2018年11月23日)来我院查体,发现已妊娠40余天,2019年7月12日在外院剖宫产娩第三胎,2020年10月29日患者因“孕8+个月”来我院产检,行彩超检查,彩超示:晚期妊娠,于子宫后方探及一范围约14.8*9.2cm的混合回声团块。

【被告x县人民医院观点】

同意对原告身体的损害以及对寿命受影响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原告行全子宫切除术及左附件切除、胃部分切除是原告个人病情发展导致,被告不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潘某莉,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后期手术之全子宫切除术后评为七级伤残;左侧附件切除评为九级伤残;胃部分切除评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潘某莉在x县x卫生院及x县人民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两医疗机构之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此医疗过错与潘某莉未能及早确诊卵巢恶性肿瘤、未能及早进行相关有效治疗(手术化疗等)。

以至于2年后卵巢恶性肿瘤发展并多处转移,行全子宫切除术等相关手术及化疗次数增加、增加身体健康损害、治疗周期延长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其他因素的原因力大致相等,参与度拟为50%,此50%之中x卫生院的过错参与度较轻微,拟为5%-15%;x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拟为35%-45%。

【医疗过错】

1、会诊2018年9月4日x县人民医院之病理片,证实当时患者右侧卵巢之病变即为卵黄囊瘤,为恶性肿瘤。当时如能及时确诊,及早手术,并术后化疗,可获得较好治疗后果。

2、因本病对化疗较敏感,有报道病例及早治疗,有保留子宫的可能性(如无生育要求,仍主张切除子宫为宜),同时如及早确诊,可避免后面2次妊娠,2次剖宫产,可减少化疗次数等,对患者身体的损害以及对寿命之影响。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县x卫生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61281元;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24512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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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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