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以诊脉开中药方配合自制丸药及药粉方式,冒充军医治病

璞玉康康 2024-05-16 05:58:07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李某刚在x省x市x寺结识在此寺皈依做居士的受害人彭某1和周某1等人,并通过彭某1认识马某应,后又认识李某1、李某2、袁某华等人。李某刚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故意隐瞒其已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不能合法行医的事实;

虚构自己是x医院的军医,能治肝病、癌症等病症且治好过很多人,而且其身份特殊,不能轻易外出、不为一般人治病的事实,逐步取得了彭某1、周某1等人的信任。

李某刚还特意在网上购得大校军衔的陆军礼服、作训服及相关含军标服饰,并将着此军装的自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彭某1等人,将自己包装成医术高明的x有名军医,使彭某1等人深信不疑。

在骗取彭某1等人信任后,从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刚便冒充x军医,在x和x从事诊疗活动,并开具药方,要李某7为其配药、张某超为其制作药丸并直接发送到患者手里。至2018年年底止,先后骗取周某1、彭某1、马某应、李某1、袁某华等人医疗费用共计321598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刚主动退还被害人马某应5000元、李某150000元和袁某30000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冻结被告人李某刚建设银行存款(卡号:x6)52592.87元;于2019年12月17日冻结被告人李某刚农业银行存款(卡号:x9)19532.14元。

二、辩护意见

1、李某刚代购95520元虫草、西洋参药粉以及阿胶只是赚取差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彭某3、马某应分别支付给李某刚19878元和18748元的事实,从证据体系来看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为诈骗;

3、李某刚自己开药方委托他人制成药丸并出售、委托杨某开药方委托他人制成药丸并出售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涉案的103078元(含彭某3的19878元、马某应的8748元)应予以核减。

三、证人证言

1、李某5的陈述,证明2018年冬天,其和老公李某刚、继女李某6、儿子李某浩一起去x,其一家由彭某3接待,后李某刚为彭某1诊治的事实;

2、李某6的陈述,证明2018年过年前几天,其一家去x玩,后李某刚为彭某1诊治,但李某刚并不在x医院上班,也早就不是医生的事实;

3、李某7的陈述,证明李某刚经常在其手上购买滋补的药材,并从2018年开始,有几次帮他把虫草和西洋参磨成粉后邮寄去x,并约定每购买一克虫草给李某刚100元好处费的事实。

4、汪某的陈述,证明李某刚到x给其妻子彭某1看病,并且其和妻子彭某1去x找李某刚看病的事实。

5、许某的陈述,证明其名下的x药店与张某超是合作关系,当有药材加工的需要时就联系张某超进行加工。

6、王某的陈述,证明李某刚没有在其工作的x高新医院工作过,但李某刚曾在天健医院工作过,和其是同事的事实。

7、李某8的陈述,证明李某刚以前在x疑难病医院的中医门诊工作过,和其是同事,但该医院现在已没有了的事实。

8、朱某的陈述,证明李某刚以前曾在x医院当过外科医生,但李某刚并没有治疗癌症的资质的事实。

9、魏某的陈述,证明李某刚和其是x自修大学的同学,在校期间主要学习中医临床相关知识,但没有学习过肿瘤及癌症治疗的相关知识的事实。

四、被害人陈述

1、袁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其三次请李某刚为其儿子袁某华看病,并购买了李某刚为其儿子开的药,共付给李某刚46468元诊疗费和药材钱,其儿子袁某华于2019年4月12日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去世的事实;

2、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6日,其四次请李某刚为其姐姐李某1看病,并在此期间也请李某刚为自己、其弟弟李某3、其弟媳漆某利、其老公文某、其侄子李某洋、其父亲李某9、其母亲肖某看病诊治,其一共付给李某刚109303元、其姐姐一共付给李某刚19680的事实;

五、被告人李某刚供述

自2016年末到2018年底,其通过虚构自己是x医院的军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多次在x和x从事诊疗活动,骗取周某1、彭某1、马某应、李某1、李某2、袁某华等人医疗费用共计321598元的事实。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判决,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万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