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眼肿物切除术后,出现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手术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05-24 13:05:03

【原告陈述】

2021年10月原告因左眼视力下降,在x市诊断为视神经炎,因激素药物对身体有损伤,医生建议一个疗程后暂停一下,所以原告治疗一个疗程后就暂停治疗。2021年12月1日原告在x市x眼科医院检查并继续对左眼进行治疗,在检查过程中该院发现原告的右眼有一个良性的海绵状血管瘤(后修正为平滑肌脂肪瘤),原告当时右眼的视力为1.0。

该院的主治医生称被告有微创技术,通过鼻腔治疗后期不影响美观,推荐原告到被告处就两个眼睛一起治疗。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从x坐飞机至被告处检查治疗,主治医生是吴某某,吴某某医生与原告的交谈不到5分钟,看了原告在xx眼科医院的病历后,在没有做任何检查之前就把原告交给了助手谈转天下午的手术。

吴某某医生声称右眼不手术会影响视力并且左眼与右眼可以一起治疗,误导原告这就是个小手术,家属和原告全然不知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当天下午原告就被安排了很多的检查项目。被告在手术前未向原告及家人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未向原告方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22日当晚原告在术后发现右眼无光感,医院也并未采取抢救措施,直到转天原告着急要求做检查,医生才知道是主动脉堵塞引起的,主刀医生吴某某手术后也从未来过病房与病人沟通病情,管床医生也不清楚病人情况、治疗方案,导致原告术后右眼失明。

【原告认为】

后,原告咨询多家知名医院的多位专家医生才得知原告术前的病情不建议手术,手术会导致右眼失明,并且原告的左眼因为右眼手术了没法再继续治疗。原告认为被告诊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3058.23元。

【被告认为】

1.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断准确,治疗方案选择得当,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2.患者手术指征明确,诊疗措施得当。患者术前影像学提示右眼眶内占位明确,视野检查提示右眼视野部分缺损,可能存在压迫性视神经病变可能,存有手术指征。患者眶内占位未累及颅脑,同时未出现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按照眼科诊疗常规,无需申请神经专科会诊。

根据院方门诊记录,患者术前均由住院医师带患者去门诊,由吴某某主任医师完成术前病人访视以及手术方案的选择。院方术前进行了术前检查,患者凝血功能及其他血生化检查、心肺检查均木发现明显手术禁忌症。

3.术前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院方在术前对患者进行告知时已经手术方式、治疗目的、存在的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手术效果及相关替代疗法等详细告知,并由患者本人进行签字确认。患者右眼无光感,系为眼动脉阻塞导致,为手术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也在术前告知事项中。

4.被告术后及时对患者给予对症治疗。患者诉称“22日当晚原告在术后发现右眼无光感,医院也未采取抢救措施,直到转天原告很着急,要求做检查,医生才知道是主动脉堵塞引起的”与事实不符。

患者术后19时48分安返病房,于床旁查术眼光感存,后21时查术眼光感存,无诉不适,22点左右诉术眼无光感,眼科查体:查体提示右眼眼底视盘清,色红,动静脉充盈可。立即予以吸氧、米乐松500mg,氯化钠注射液500ml静脉滴注,甘露醇100ml静脉注射等处理。

予以鼠神经生长因子30ug肌注以及弥可保注射液500ug静脉注射等营养神经治疗,所有医疗举措符合中动阻诊疗常规。术后转天经眼底内科会诊并经眼底造影检查明确诊断后,已经遵照眼科内科会诊意见给予对症治疗。

【鉴定结果】

原告罗某兵,男,1981年1月8日出生,因右眼肿物切除术后出现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致右眼视觉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之规定,建议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其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致右眼视觉功能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1、被鉴定人罗某兵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致右眼视觉功能障碍(右眼视力无光感)是手术并发症所致,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未能对被鉴定人罗某兵右眼眶内肿物增大的速度及肿物对视神经功能影响的程度作出综合评价。

若能对手术与非手术的可能结局进行充分告知后,再由患者决定是否手术,可使患者的视功能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2、术后转天(2021年12月23日)10时09分才申请眼底内科会诊,10:34眼底照相提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此时距发现右眼失明已达12小时余。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所产生的后果常很严重。是导致盲目的眼科急症之一。

3、诊断和治疗是否及时,密切影响患眼视力预后,原则上要紧急抢救,分秒必争。任何原因所致的血管阻塞都可能合并有血管痉挛,因而要扩张血管,解除痉挛或驱使栓子进入小支血管,而避免或缩小视网膜功能受损害。

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虽能及时发现右眼失明的问题,但对右眼失明发生的可能原因和机制的分析有所欠缺,相应的应对医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未能与患者进行及时的交流、沟通,告知病情发生的转变。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239626.8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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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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