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按照指南要求抢救新生儿,导致患儿死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18 07:16:33

【基本案情】

王某孕14周在被告产科建档例行产检。2013年6月24日1时40分,王某因“停经40周,阵发性腹痛2小时”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当日生产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二原告之子在胎吸助产下娩出,娩出因Apgar评分1分钟0分,5分钟5分,14时24分转入新生儿监护室。

2013年6月28日7时45分,二原告之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分娩时羊水栓塞,经抢救后虽保住生命,但处于植物人状态。2017年10月17日,二原告经x市x区人民法院x40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吕某与王某离婚,该判决书于2017年11月7日生效。

【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操作方法不当,延误治疗、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行为造成婴儿死亡。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512040元(以x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乘以20年计算);2.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56443元(以x市2020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2886元/12乘以6个月计算);3.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医方观点】

我院对本案产妇的助产过程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与发生羊水栓塞无关。新生儿发生重度窒息的根本原因是母体发生羊水栓塞后导致肺动脉高压。在产妇发生羊水栓塞后迅速采取积极措施4分钟内自母体娩出新生儿,我院认可鉴定意见,认为应按照25-30%的标准向二原告赔偿合理损失。

【鉴定意见】

被告对王某诊疗过错,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患儿经会阴侧切加抬头吸引下娩出时,无自主呼吸、四肢松软、肤色苍白,听诊未闻及心率,立即予以保暖、清理呼吸道,吸出清亮羊水,气管插管下正压通气30秒后仍无心率,1分钟阿氏评分仍0分;行胸外按压、正压通气,30秒后闻及心率小于60次/分心率;

给予气管内肾上腺素给药并继续心肺复苏、正压通气,病情有所好转,5分钟阿氏评分5分;13:45儿科医生到场参与抢救,13:46清理呼吸道,有少量淡粉色液体,仍无自主呼吸,14:19儿科护士到场,建立静脉通道,14:24转新生儿监护室进一步抢救。

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送检胎心监护图显示,新生儿娩出前多次发生胎心减速,存在发生宫内缺氧可能或风险,此时应当提高警惕提前通知儿科到场做好抢救准备。

患儿13:36娩出,发现其重度窒息,儿科医生13:45到场参与抢救,儿科护士14:19到场建立静脉通道。上述情况表明医院存在新生儿抢救准备不足,对于患儿抢救效果有一定不利影响。

【庭审意见】

1、本案患儿重度窒息虽受母亲王某分娩过程影响,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医院存在一定不足,对于患儿抢救效果有一定不利影响。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患儿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75602元计算20年,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04816元。

3、关于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中,结合二原告的主张标准,本院按照2020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2886元计算6个月,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2577元。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原告主张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吕某丧葬费22577元、死亡赔偿金604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70739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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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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