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神经损伤,医方术前术中告知沟通不足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17 03:29:16

【患方诉称】

原告于2020年8月8日不慎摔伤,前往x医院就诊,经x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并于同日由x医院主治医师姜某收至住院部治疗。姜某主治医师在8月8日首诊时,原告如实向其告知自己有高血压病史和现在口服治疗高血压药物的名称。

主任医师袁某在查房时亦未发现原告现在服用的用于治疗高血压的药物不能手术,未采取任何措施,就草率决定原告于8月11日手术并通知了家属。原告家属于8月11日请假一天赶到x医院后,才被告知原告当天不能手术。

家属及原告认为主治医师姜某和主任医师袁某在诊疗过程中有重大疏忽,要求转某某医院2治疗,并拨打了120要求转院,被主任医师袁某阻止,并承诺由他亲自给原告主刀,并宣称自己是海外归来的,技术过硬。但事后原告发现主刀医生为主治医师姜某。

8月17日,x医院为原告进行了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右臂丧失了功能,一直不见好转,期间多次向主治医师姜某、主任医师袁某反映病情,请求x医院给予治疗,后无奈向x医院纠纷办反映,请求x医院给予治疗,但x医院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一粒药片都不曾给原告服用。

并于9月8日未经原告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强制原告出院。原告为了知道自己的手臂被x医院手术后为什么会丧失功能,于9月11日前往某某医院3就诊,经诊断原告因手术累及桡神经严重损害(肘以下完全损害)、正中神经、尺神经、肌皮神经、腋神经部分损害表现。

因神经严重受损,原告的右臂机能几乎已经完全丧失。因损害发生在x医院,其他医院不敢诊治。到x医院向主任医师袁某、x医院纠纷办和某某医院4的就诊情况和诊断报告,要求x医院尽一切可能给予原告治疗,x医院态度蛮横,不予诊治。

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x市卫健委投诉x医院,经x区卫健委受理调查,被告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在对原告手术中根本未实施桡神经探查术,野蛮手术给原告造成神经损害、伤残的后果。如果进行了探查术,可能就可以避免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

【原告认为】

原告前往x医院就诊时,仅是右臂骨折,右臂神经完好无损,治疗得当完全可以恢复。但在x医院手术后,原告右臂各神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无恢复可能,这只能是x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另被告还存在伪造病历、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侵害原告知情权的情况。

在事发后亦未采取救治措施延误了原告的治疗。对于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次要责任原告存有异议,被告责任比例过低,鉴定专家没有考虑到被告在缺乏术前讨论和未施行术前桡神经探查术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的事实。

【被告x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对原告就诊经过无异议。但是x市虹口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损害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以及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构成次要责任的意见不认可。

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原告自身依从性差所导致的。至于原告提出的未进行桡神经探查术的情况。被告认为,根据原告当时情况,被告医生有权决定是否施行该手术。被告不申请重新鉴定。

【行政意见】

姜某的职称为主治医师。根据x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桡神经探查术在x医院为三级手术。2020年8月17日,姜某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桡神经探查术,不具备单独开展桡神经探查术的资质。

【鉴定结果】

患者崔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右肱骨干骨折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相关症状,经自行康复锻炼后,症状稍有缓解。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中操作欠规范、术前术中告知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残疾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应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考虑到肱骨干骨折和手术过程牵拉会造成桡神经损伤,引起功能受损,患者术后未随访和未得到相关康复功能锻炼指导等原因,以致右上臂功能康复缓慢。故损害过错中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27,439.82元;残疾赔偿金20,168.16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合计55607.9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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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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