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刑事责任:为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先后19次送给医院院长现金

乐正康康 2024-03-28 07:43:02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付某任x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销售药品给x县人民医院,为与时任院长付某搞好关系,达到长期销售药品获取利益的目的,先后19次送给付某现金117万元。

二、辩护意见

刘某某系接到监察委办案人员电话以后主动到案,在接受监察委办案人员思想教育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违法所得较小,远未达到需要查封其名下所有房产的程度。

且在未查明所查封房产的购置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宜查封全部房产,更不能予以没收。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刘某某手机通讯记录及短信内容。

三、证人付某证言

2001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任x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2002年州卫生局对全州所有医院的药品采购进行统一招标,刘后勇所在的XX公司中了标,刘某某的弟弟刘某某到办公室,介绍他是x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推销洽谈药品销售业务,就认识了。

并表示如果县医院以后在其公司进药会感谢给一定的“好处费”。2003年开始至2019年,刘某某以x公司、xx公司、新x公司、xxx公司的名义给x医院配送药品。2002年天奇公司中标后就没有招过标了,因为售后服务好,临过期的药品可以调换,质量也没有问题,重要的原因还是他所供药的大多数年份,都给我送钱。

所以一直选择刘某某代表的公司供应药品,排除了其他公司的公平竞争权。刘某某给我送钱都是为了能够和医院保持合作关系,能够从中获利挣钱。按规定合同到期后需要签订新的合同,但合同期限有时是一年期限,有时几年才一签,公司委托书也是一样,相互比较熟悉了。

委托书到期后刘某某没按规定提供,医院也没有主动索要,操作不规范。刘某某向x医院供药期间,自2003年开始送钱,2004年、2005年、2007年没有送,其他年份都送了钱,刘某某先后分19次送给我现金117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2003年阿坝州卫生局药品统一招标,x公司等三家公司入选,但具体选择还是由各县院长决定,所以到x县医院找到付某院长,在其办公室表明如果同意达成药品销售业务,一定会有所“感谢”,就是“好处费”的意思。付某同意由我代理的XX公司供货,签订正式合同。

从2003年起到2019年先后以x省x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x省新x药业有限公司、x医药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的名义向x医院供应药品,期间因为和付某院长及医院相关人员较熟,不是每年都要签订合同,有的年份签订,有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就在供应药品。

付某是x医院院长,有权利给我药品采购业务,2003年找他时就说过要感谢,每次做过业务都给送了钱,完成业务时都能顺利获利药款,为了维持长期的供药关系,需要以送钱的方式巩固关系,害怕别人撬走供应业务。

付某确实给了很多业务,为了感谢帮助才多次送钱。根本上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多挣钱,不送钱给付某就不会把业务拿给我,一直给付某送钱,是为了他不把给我做的业务拿给别人,不让别人和我有竞争,才能长久合作下去。

这种行为造成其他供应商肯定拿不到x医院的药品供应业务,就没有什么竞争了,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扰乱了市场秩序。从2003年开始一共给付某送了19次钱共计117万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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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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