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及时输血致患者死亡,医方以无法约上血抗辩不能免责

乐正康康 2024-03-11 23:34:38

一、患方诉称

杨某(男)于2015年7月被bs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此后,杨某先后入院治疗29次,由于杨某严重贫血每次住院均为输血支持治疗,其近亲属也多次配合治疗进行互助献血。

2017年1月29日晨,杨某深感不适,以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度贫血,再次就诊bs医院,当日10:30入住血液科病房,此为杨某第30次住院,杨某双下肢大片瘀斑,但被告答复并没有预约红细胞及血小板。

当日11:30分血常规化验单,血红蛋白41g/L,血小板5*10`9/了,属极度贫血,次日上午患者口吐鲜血,胸闷、憋气已不能平躺,被告仅给云南白药、卡络磺钠、酚磺二胺药物,并未及时输注血小板。17:30患者突然胸闷、憋喘,可见大片瘀点瘀斑。

18:00患者突然憋喘加重,考虑急性左心衰竭,晚20:25给原告输注新活素,20:57患者深昏迷,呼之不应,血氧降至65%,血压降至60/39mHg。21:08心率呼吸均为0,分血压69/26深昏迷。给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21:16患者鼻孔出血较多被吸出红色血液200ml,持续心脏按压及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21:21行气管插管,予患者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患者鼻孔仍出血较多,21:35患者被吸出鲜血200ml,仍行气管插管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21:42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延误救治、未及时输血、血小板、用药不当,医生未到现场施救,病历失真且伪造病历。

三、被告bs医院辩称

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引发的。患者由于原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病情逐渐进展,造血功能基本丧失,依靠输血难以维持正常需要,此次患者入院后,积极预约协调输血事宜,但由于当时正值春节期间血源不足,客观上无法短期内约上血液并输注。

虽然患者此次血色素没有明显下降而没有紧急输血的指征,但我院仍多次与血液中心沟通协调,在入院后次日下午即给予输血,我院的医疗行为正确无过错。患者原发疾病为MDS终末期,随时可发生病情变化而死亡,且目前无有效治疗措施,仅能输血缓解症状。

但无法逆转疾病进展最终死亡的结局,故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恶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疾病终末期的自然演变和转归,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患者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bs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申请并输注血小板,对出血的防范不足;3、检查措施不完善。医方占轻微原因。

五、医方对鉴定的质证意见

1、对于患者的贫血,医院予以止血等对症支持治疗,诊疗行为得当,并不存在对出血的防范不足的情况;

2、对于患者11月30日诉咳嗽、咳痰,医院予以对症治疗并预约床旁胸片,鉴定意见所说医院检查措施不完善的情况毫无任何根据;

3、患者死亡完全是其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病情进展所致,现代医学根本无法扭转其死亡的必然结局,其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毫无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因bs医院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依据鉴定意见,就赔偿责任比例,本院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bs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bs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9481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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