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获得患方同意,医方自作主张切除患者完好的双侧卵巢

乐正康康 2024-04-09 01:43:49

一、患方诉称

2020年6月5号8点至12点10分李某华在被告医院完成了手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表明为“子宫全切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并无切除卵巢内容。在手术中,被告自作主张在未获得并应获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完好的双侧卵巢切除了。

术后3个多小时,被告让原告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右下端签了名字,被告在签名左方手写了“建议双侧卵巢切除术”的内容(详见视频)。

二、患方认为

被告在手术中未尽到切除原告卵巢的告知义务,切除了原告完好的双侧卵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三、被告x市中医医院辩称

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属实,但被告在整个诊疗活动中已经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结合伤情及年龄,尽管被告在未及时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切除了原告的双侧卵巢,但是对原告的身体及健康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反而排除了原告发生病变的可能性。

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金4万元过高,残疾赔偿金也过高,请求法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酌情予以判决。鉴定费用、交通费真实性无异议,但交通费不属于原告治疗所支出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90%承担责任比例过高。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华双侧卵巢缺失评为六级伤残;x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拟为80%-9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医疗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切除原告卵巢未在术前告知,具有过错,应负全责。被告认为根据病情切除卵巢是为患者长远利益,不是过错,不应负责。

2、医院考虑手术治疗有适应症,同意手术治疗,符合规范,也无过错,但在术前告知患者手术方案为“子宫全切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酌情行阴道前壁修补术”,并未告知要切除卵巢(或必要时,或酌情等均无此告知),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3、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及未尽及时告知义务的过错;患者年龄较大(64岁),已无生育要求,且患者有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Ⅱ级),切除卵巢对生命及疾病均无影响。

4、但在未获得患者及家属同意情况下,又非紧急抢救生命之需要,医院对器官切除未在术前告知是明显过错,此过错对患者双侧卵巢被切除的原因力是主要的作用,过错参与度拟为80%-90%。

5、对上述鉴定意见,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中表示的被告过错度为80%-90%过低。原告去被告处治疗,被告给原告进行手术中,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完好的双侧卵巢切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6、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评为6级无异议。

7、被告认为,结合原告年龄与身体状况被告一并实施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手术,是为了预防疾病复发及恶性肿瘤的发生,结合患者年龄,一般年龄超过50岁做子宫切除的患者,建议患者切除双侧卵巢及输卵管,这是诊疗原则,因此被告方认为鉴定结论中鉴定的过错参与度过高,伤残等级过高。

六、法庭意见

1、原、被告虽然对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无相关反驳证据证实该鉴定鉴定意见书存在违规鉴定不应采用的情形。因此,本院依法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纳。

2、根据该鉴定意见书,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被告的过错参与度按85%计算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过高,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关于鉴定意见中过错参与度过高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亦不予采纳。

3、原告的损失依法应认定为伤残赔偿金352995元、交通费264元、鉴定费11050元,总计364309元,被告应赔偿85%即309662.65元,被告另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329662.6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华329662.6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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