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输头孢发生过敏后死亡,医方已依规行皮试无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3-16 23:42:45

一、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原告母亲赵某因发热前往被告x县医院就诊,经化验检查诊断为发热、肺部感染,x县医院于11时给予皮试,11时20分在皮试结果显示阴性后进行输液治疗,处方签显示针水含有头孢曲松钠针及利巴韦林注射液。

13时许,赵某输液完毕离院,在出医院急诊大门后即晕厥,于13时22分许被送往x县医院急诊科行抢救治疗,给予肾上腺素、给氧、插管、上呼吸机、心电图、抽血等治疗检查措施,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1、x县医院处方笺(NO:000149号)被涂改,被告提供的监控中电子钟显示患者于11:00:20秒开始皮试,11:19:14秒皮试结束,未满足规定的20分钟皮试要求,事发后被告为规避责任在处方笺上涂改皮试时间为11:00:00至11:20:00刚好是20分钟,这一行为反映了被告在本案中处理问题的态度,就是用尽一切手段撇清责任。

2、急救时间为5至10分钟。本案中,患者13:21发生休克昏迷,13:22:10被送入抢救室,进入抢救室后医生未进行有效的抢救工作,直至14:09:09会行插管的医生才赶到进行抢救,从进入抢救室到能进行有效抢救的医生到来已经近50分钟,说明被告因人员、药物、设备不足等问题拖沓延误了抢救时间;

3、本案中,对患者进行抢救的医生与治疗时的医生是同一人,该医生是否具备抢救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原告存疑,从患者进入抢救室到会进行插管医生到来期间,该医生进出抢救室达六次之多,期间一直很慌乱,没有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

致使可以争取的抢救时间也被耽误了,以上情况很明显说明被告在急诊室没有配备固定编制的人员和医院的技术骨干,使得急诊室形同虚设,根本无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现生命危险时的抢救工作需要。

4、经询问医学专家意见,患者昏迷后送急诊,被告未按照《会诊制度》评估轻、中、重、危重,未请会诊且未向上级医生汇报,从发生昏迷送进急救室到实施有效的急救用了近50分钟,过程中急救医生未采取有效手段保持患者生命指征;

只用肾上腺素而不用血管活性药(升压药),不能有效保证患者血氧含量,抢救过程中没有保持气道通畅和脑部供氧,未在等待急救医生的过程中适用加压氧气,持续胸外心肺按压等正确手段争取抢救时间,

同时心电图显示患者可能存在心梗;抢救过程中对导致休克的原因诊断可能有误,如存在爆发性心肌炎和心梗的问题,按照过敏性休克的诊断来抢救肯定是错误的,被告这一系列的不专业和过错都加重了损害结果,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三、被告x县医院答辩称

1、结合本案证据及鉴定机构回函可以明确,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告在当庭确认诉讼请求过程中,丧葬费及100000元赔偿金未按照新规定进行调整,诉讼请求不明确;

3、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2年10月4日原告母亲赵某(已故)到x县医院就诊,县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整个诊疗过程县医院均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采取积极的治疗和救治措施,原告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县医院存在过错,

4、封存的病例能够证实整个诊疗服务确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及过错推定情形。

四、鉴定意见

1、2023年4月12日,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被鉴定人赵某发病快、病程短,属于“猝死”,病程中的检查项目少,死亡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推断死亡原因;因此,无法鉴定。

2、2023年5月6日,x司法鉴定机构:原告的鉴定材料共计60页、其中病历资料仅为26页,且未行尸体解剖,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决定终止鉴定。

3、2023年5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鉴定。

五、庭审意见

1、患者赵某因发热在家属陪同下前往x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发热、肺部感染,于11时给予皮试,11时20分在皮试结果显示阴性后进行了输液治疗,于13时许输液完毕离院,在出医院急诊门后突发晕厥,于13时20分送x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2、患者未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经原告申请,本院启动鉴定,但因患者发病快、病程短,根据现有病历资料难以对死亡原因进行文证审查,无法推断死亡原因,难以对医疗救治行为与赵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释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现有证据,就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实难支持。

3、就原告关于被告病历存在涂改的代理意见,处方签确有手写皮试时间,但未进行涂改,对此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就原告关于本案无法进行鉴定责任在被告及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的代理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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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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