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于2023年8月23日入职A公司,与A公司签订2023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担任财务主管工作,约定工资10500元/月,入职缴纳五险一金。由于该司自2023年12月10日(每月10日为公司发薪日)开始就未支付符某工资,经符某与领导沟通催促数次无果,甚至说账上资金优先用于招商等业务支出,至今依旧未予以发放2023年11月、12月和2024年1月的工资,也未缴纳对应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2024年1月4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由于A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等,符某于2024年1月8日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9日正式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2024年1月10日,符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24年1月16日经仲裁委认定不予受理。故符某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符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某2023年11月及12月均满勤,2024年1月计薪日为6天,结合《A集团入职offer通知书》载明的试用期、试用期薪资及转正后薪资,对符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工资9772.73元、2023年12月工资10500元及2024年1月工资2896.55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工资合计23169.28元。关于经济补偿,符某以A公司欠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解除理由及解除事项通知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符某于2022年8月23日入职,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4年1月8日,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折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某在2023年8月及2024年1月未计算整月工资,法院以符某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故A公司应向符某支付经济补偿4909.09元【(2023年9月工资9500元+2023年10月工资9500元+2023年11月工资9772.73元+2023年12月工资10500元)÷4÷2】。
综上所述,符某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符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一、A公司支付符某劳动报酬23169.28元;
二、A公司支付符某经济补偿4909.09元;
三、驳回符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