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146篇民事类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98篇之房产第58篇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股权代持虽法律未否认其效力,但不受保护。在遇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隐名股东不能排除执行。
还有当事人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使用房产代持的方式,也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不能获得排除执行的权益。
但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基于诸如家庭矛盾原因,进而使用房产代持的方式,是否同样不能获得排除执行的权益。
裁判要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将房屋交由他人代持,属于对房屋未过户登记存在明显过错情形。不具有排除执行权能。
案例索引①2014年7月5日,王雪松(阻却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与穆萨公司(房产代持人)(第三人)签订《房产代持协议》约定由穆萨公司为王雪松代持购买兰州案涉房屋
②2014年7月6日,穆萨公司购买仁恒公司案涉房产并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2018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基于杨文静(申请许可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张世明、盛世公司、穆萨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确认:
张世明偿还款本金671万元及利息279万元;穆萨公司及盛世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穆萨公司名下案涉房产。
④2018年5月15日,王雪松以要求穆萨公司将案涉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为由将穆萨公司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雪松的诉讼请求。
⑤王雪松、王海容(阻却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
⑥2019年9月2日,法院裁定中止案涉房产的执行
⑦杨文静起诉
判令准许执行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执行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715号
结果:准许对房产的执行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79号
结果: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杨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1.王海容自认案涉房产系王雪松委托其代为购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王雪松。王海容代购后不愿意落户至其名下,王雪松才与穆萨公司于2014年7月5日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约定由穆萨公司代为持有案涉房产,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次日,王海容向仁恒公司提供了更名申请,后穆萨公司与仁恒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屋交付后,王雪松委托其表姐吴文娟代为照管、占有案涉房产,并于2017年6、7月份代为购买家具、家电等,足以证明王雪松在法院2017年12月4日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
3.通过王雪松提交的房款及装修款收款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房产系王雪松出资购买。
4.王雪松于2018年5月15日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穆萨公司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以案涉房产仅仅办理了网签,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由驳回了王雪松诉请。故并非王雪松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再审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78号
结果:
一、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内容为:准许对房产的执行
理由:
王雪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时符合上述排除强制执行情形。
1.王雪松对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房屋未过户至其名下存在明显过错。
①王雪松虽提交了其起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证据,但该证据表明其起诉系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后。
②本案一、二审期间,王雪松对为何由他人代持房屋问题未作出合理解释。
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将房屋交由他人代持,属于对房屋未过户登记存在明显过错情形。
2.王雪松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未与出卖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①王雪松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记载的案涉房屋买受人为穆萨公司,王雪松并未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就案涉房屋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②王雪松所签《房产代持协议》是王雪松与穆萨公司之间关于代持案涉房产的约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
3.无法证明王雪松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
①王雪松提交的其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电费等凭据均形成于2017年12月4日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后,相关购买家具家电票据显示购买人并非王雪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雪松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
4.在案相关票据中并无任何王雪松支付案涉房屋价款的转账记录或票据,无法印证王雪松交纳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主张。
关键词房产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