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行手术治疗后发生感染并发症,并最终造成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5-28 06:14:47

【认定事实】

2023年1月4日,陈某(男)因骑电车在行驶中摔伤致使左下肢疼痛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左胫腓骨骨折;2.冠脉支架术后;3.糖尿病。2023年1月19日出院。

2023年2月3日,陈某以左小腿术后伤口破溃渗出3天为由,二次入住院县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小腿术后感染;2.冠脉支架术后;3.糖尿病。2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2023年2月12日,陈某以胸闷、无尿4天,肌酐升高1天为主诉转至某大学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肾功能不全;2.胸闷、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PCI术后;4.2型糖尿病;5.左下肢骨折术后。

当日行双侧胸腔置管引流术,转天行“颈部临时血透管置入术”。2月21日,陈某出现胸闷、咳嗽,2月22日症状加重,2月23日7时15分,陈某突发意识丧失、心脏骤停,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

于8时15分恢复自主心率,抢救成功。当天出院,出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2.脓毒性休克;3.心源性休克;4.呼吸衰竭。实际住院11天,陈某于2023年2月23日死亡。

【原告认为】

由于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因左胫腓骨骨折的陈某在县医院治疗中病情加重治疗无果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诉请判令县医院赔偿250896.19元。

【被告县医院认为】

1.陈某的死亡,是其自身严重疾病造成,与县医院无关联。2023年1月4日,患者陈某以“摔伤致其左下肢肿痛,活动受限4小时”入住县医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急性闭合性左胫腓骨骨折、冠脉支架术后、糖尿病。2023年1月14日手术。

2023年2月3日,因伤口破溃渗出3天”再次入住县医院,2月11日因肾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转至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进一步治疗。因此,陈某的去世是其自身严重的14年糖尿病及冠心病等因素致其被诊断的17种严重疾病而亡,故其死亡与县医院无关。

2.陈某的死亡责任,由被答辩人全部承担。2023年2月23日,陈某突发意识丧失、心脏骤停被抢救成功,医生即告知其家属陈某有再发心脏骤停的风险后,其家属要求出院,当天陈某出院回家,何时去世埋葬,答辩人一概不知,自答辩人收到某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后,方知晓陈某已去世。

当时即应当向答辩人提出医疗纠纷主张,答辩人对陈某的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尸检,被答辩人拒绝或拖延尸检的,责任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自答辩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后即对陈某的死亡提出了异议,但此时已不具备进行尸检的法定时间和条件,造成该结果的是被答辩人。

3.司法鉴定意见因违法不能作为认定陈某死亡赔偿的定案根据。鉴定人违背法律法规,以自己想当然的理由,作出无任何依据的错误鉴定意见,因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结果】

县医院为陈某的诊疗过错系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赵某侠支付鉴定费117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因骑车摔伤到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本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县医院给陈某及家属造成的损害,本院酌定县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原告损失共计978025.64元。县医院应赔偿赵某侠等人损失97802.56元(978025.64元×10%)。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判决,某县某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赵某侠、查某、陈某豪损失97802.5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7
评论列表
  • 2024-05-28 08:46

    我怎么看不出来为什么医院要负责呢[捂脸哭][捂脸哭]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