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时效

深夜独酌人 2024-05-26 08:39:59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3月18日入职A公司处,担任操作工,双方于2022年8月22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9月30日,李某向A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现因管理叫我直接走人的原因,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申请离职,最后工作日2022年9月30日。A公司车间主任杨某在部门负责人处签字。

李某于2022年10月28日以与本案相同的诉请,向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1、A公司支付2021年和2022年年度已休带薪年假期间工资1413.40元;2、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A公司在收到该裁决后,已向李某支付1413.40元。李某对该裁决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对第一项的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A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A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可见双方对于该表上所载“管理叫我直接走人”的情形均无异议,可以视为A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李某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申请离职,系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见违法情形,故对李某诉请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关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李某于2020年3月18日入职A公司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李某有权主张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则李某至迟应在2022年2月17日前对此项诉请申请仲裁,然李某于2022年10月提请劳动仲裁时,已过仲裁时效,故对李某诉请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前所述,此项诉请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某有权要求2021年和2022年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13.40元,现李某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无异议且A公司已实际履行,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在主文中不再表述。

关于补缴社保。如前所述,李某要求补缴2020年3月至9月的社保,已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李某合理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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