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18年初,我为怀二胎准备,前往ym医院体检,查出附件区有囊肿。为进一步诊治,我前往b妇产医院就诊,彩超提示输卵管有囊实性肿物约3-4厘米,有流血信号,建议进一步检查。之后我陆续在各大医院检查。
2018年3月24日,我前往x医学x就诊,以“右侧输卵管恶性肿瘤?收住入院。入院后被告知安排3月29日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黏连松解术,术中冰冻病理提示‘考虑化脓性输卵管炎’”,术后诊断:双侧化脓性输卵管炎、盆腔黏连。
【原告认为】
x医学x术前未明确诊断,直接对我进行双侧输卵管、部分卵巢切除,造成我人身损害,丧失生育能力,为主张权利,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认为】
我x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b妇产医院发现附件囊实性包块,怀疑肿瘤,后多次复查均建议密切观察除外肿瘤,尤其是hd医院做了PET-CT,显示双侧附件区恶性程度大。
王某来我医院检查,我医院认为有手术指征,在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为其进行手术治疗,切术了双侧输卵管,术中病理显示为输卵管炎症,并行双侧部分卵巢楔形切除,我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王某认为我方扩大了其损失,是对医学的误解。
【鉴定结果】
原告王某,女,1985年3月7日出生,被鉴定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分别评为九级,双侧部分卵巢切除术后分别评为十级。累计伤残致残率为30%。医方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1.病历书写不规范过错;
2.未尽充分的说明义务;
3.直接行开腹手术的术前检查不完善,术前未明确诊断及临床分析,盲目手术存在不足;
4.术中未先行病理诊断,在不能明确病变性质的情况下仅靠肉眼所见主观臆断,切除双侧输卵管,存在过错;
5.不管是医方术后病理还是会诊病理,都提示诊断恶性肿瘤的依据不足,即双侧输卵管切除的依据不足;
6.手术记录中没有见到双侧卵巢有病变改变而行部分楔形切除双侧卵巢依据不足,并且未见病理报告;
7.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未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手术方案时对患者的年龄了解不正确。
【庭审质证】
1、诉讼中,为进一步明确王某是否具备术前活检的可行性,法院向x司法鉴定机构去函要求其说明活检穿刺是否为疑似或确诊为肿瘤患者术前须进行的检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诊疗规范,王某是否具备活检穿刺的条件以及在PET-CT已经检查患者为疑似恶性肿瘤、恶性程度高的情况下,是否足以确定患者满足手术指征等问题。
2、x司法鉴定所对法院去函进行答复,表示:王某在切除双侧输卵管时并不能明确肿瘤,不符合切除双侧输卵管的指征,需进一步进行检查,如活检穿刺明确诊断。且王某具备活检穿刺肿瘤性质的指征。在术前未行活检,肿瘤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切除双侧输卵管,存在过错,应当告知患者。
此外,在PET-CT检查提示患者疑似为恶性肿瘤、恶性程度高,仍不足以确定已经满足手术指征的问题,不应盲目手术。
3、x医学x坚持认为鉴定机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活检是诊疗诊断的必要依据,院方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其中,活检穿刺并非术前须进行的检查,只有在某些不能耐受手术或者预估不能满意减瘤术者,可考虑术前活检穿刺。本案中根据影响学提示,无论经阴道或腹沟均无法成功穿刺活检,不具备活检条件。
【法院认为】
王某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42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891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7836.4元。然王某在诉请中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为273639.6元,未超出实际数额,故本院以其主张的金额为依据计算。
上述各项合计797867.6元,乘以60%的责任比例,共计47872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判决,x总医院x医学x承担60%的责任,赔偿508720.56元。
【司法裁判案例】
既然误诊 就吸取教训 给患者赔偿
利益驱使和盲目信任,曝光就行了,还藏着掖着的。
也许给红包就能避免这种问题[呲牙笑]
如果pet阳性,让病人观察,结果是恶性肿瘤,有没有责任?
这流氓医院和流氓医生害人不浅!
不是误诊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