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G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某与王某沟通入职相关事宜。
敬某:“对,所以也是根据具体情况,反正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确定一下,这是这一个问题。根据这个我们会一部分给到你现金,我们希望你现金可能相对低一点,对于公司来说资金链会相对更加安全。另外就是少拿的那一部分现金,是可以1:2的方式去兑换成收益权,1:2的方式兑换收益权,是分60个月归属。正常是60个月归属,如果万一因为什么样的原因,你没有跟公司合作到60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后续在你离开公司之后,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我们1:1的这部分,会分成30个月归属给你,1:1的是不会让你有损失的。另外相当于多给你的那一部分,是根据你在职的这个时间。如果比如说你只待了30个月。后续多的这一块你就达不到,比如说你待了31个月,你就可以多拿一个月的,就是多拿1/60的。”
王某:“要薪酬这块的话,要不我们就直接说好也行,其实你如果觉得15K没有问题的话,我觉得可以按照这个走,我其实无所谓。”敬某:“可以,15K我们标准是13个月。可以现金部分相对低一点对吧?”王某:“不然现金是11K,你看可以吗?”敬某:“11K,反正是这样子,因为现金这一部分定了之后,我们比如说11K就会按照11K去交五险一金。可以,行,就按照你的这个来。反正到时候你来公司的时候,如果有什么调整的话,我们可以再聊都可以的。”王某:“对,我什么时候过去,把这个确定一下。”
2020年11月14日,G公司向王某发送G公司聘用意向函,载明:您将从事流量运营岗位的工作,工作地点杭州,请于2020年11月16日10时到我司报到。注意事项:6.试用期现金、收益权8折,收益权转正后分60个月归属,试用期表现优秀突出,经过考核可提前转正。
2020年11月16日,G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载明: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其中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为试用期。4.1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以聘用意向书、工资单或工资调整通知单载明的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对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另有约定,或G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相关岗位的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另有规定的,应按照该约定或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22日,G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1、经济补偿金:甲方应于2022年1月9日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元)。该补偿金已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补偿、代通知金等项目。乙方确认: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档案转移、年休假等各方面)。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乙方不得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王某签署《杭州G公司离职资料签收单》,载明:员工声明我已从G公司收到所有上述离职关系资料,本人确认在劳动关系方面与G公司已无任何劳动争议。G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王某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终止,特此证明。2022年1月5日,G公司向王某支付20000元。
G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情况如下:2020年12月9日,支付621.5元;2021年1月9日,支付6325元;2021年2月9日,支付6285.25元(工资)、1341.03元(13薪);2021年3月9日,支付7236.29元;2021年4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5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6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7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8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9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10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11月9日,支付8419.25元;2021年12月9日,支付8368.75元;2022年1月9日,支付73.81元。
另,G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养老缴费基数为11000元。
2022年6月24日,仲裁委裁决载明:申请人对该案已经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从一事不二原则,于2022年6月21日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决定如下:案件终止审理。王某诉请:一、请求G公司支付给王某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试用工作期间少支付的工资:9600元(4000元/月*3个月*0.8)。二、请求G公司支付王某于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正式工作期间少支付的工资38000元(4000元/月*9个月零15天)。三、请求G公司按照竞业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每月7500元(离职前月工资15000元的50%)支付王某离职日起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11日三个月零19天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计27250元。(该项已撤回)四、请求G公司即刻解除对王某的竞业限制(该项已撤回)。
法院观点案件争议点为G公司是否还应支付王某工资。经查,王某与G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沟通内容及当庭陈述,王某所主张的G公司未支付的收益权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王某于2021年12月22日与G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约定除协议约定外,王某不得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G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并签署离职资料签收单,并声明确认与G公司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应视为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现王某就工资问题提起本案诉讼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