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无罪到无期(上):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

徐剑看事 2024-06-08 08:37:37

2024年6月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无罪到无期(上)”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从证据角度分析,国家与社会可能更需关注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秘密侦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司法机关采信时倘若与一般证据对待,秘密侦查措施可能“无序”,如,本案陈警官是否可以决定采取该措施,还需从证人周婕举报说起。

今日说法·无罪到无期(上)

一、“无罪到无期(上)”概述

2015年12月21日,陈警官接到周婕举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民警在华海大夏对面巷内成功抓获了刘某娣,并在副驾驶座位的下方搜查出猫形花纹的塑料袋。塑料袋里面一包茶叶和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是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06克。

犯罪嫌疑人刘某娣被刑事拘留后拒不承认猫形花纹塑料袋是其所有,警方也没有在塑料袋上提取到刘某娣的生物指纹。指控刘某娣贩卖毒品罪陷入了“僵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娣无罪,此为无罪到无期中的“无罪”。

“无罪到无期(上)”节目披露了周婕举报“闺蜜”刘某娣的原因,但控辩双方有两种对立的说法。周婕因吸毒被拘留陈警官看望过其儿子,周婕决定向陈警官提供犯罪线索,周婕举报了刘某娣;刘某娣与其辩护人认为,周婕欠刘某娣1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故意陷害刘某娣。

2016年11月14日,警方找到了周婕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内容显示:2015年12月20日,刘某娣与周婕约定,由周婕寻找卖家出售1公斤毒品。次日中午,刘某娣驾驶其宝马轿车,周婕坐在副驾驶室位置。车辆行驶至华海大夏附近时,周婕借故下车报警,有人可能要问,周婕作为贩卖毒品的证人作证需要符合哪些法定要件?

“无罪到无期(上)”概述

二、秘密侦查的规定与证据形式要件

多数人对秘密侦查并不陌生,如,在不少影视剧中,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常有派出侦查员打入制贩毒犯罪集团内部的故事。不少人据此认为,秘密侦查中的人员需是缉毒警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秘密侦查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警方的“线人”。

第一款第一句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其中,“有关人员”既包括警察,也包括线人。据此,“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便是秘密侦查人员作为证人证言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否则,秘密侦查可能处于无序状态。

就“无罪到无期(上)”中的陈警官发展周婕作为线人而言,周婕作为证人的证言有效的判断标准也是如此。陈警官需要填写“线人”审批表,并经警官所在的区分局负责人批准将周婕确定为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人员,周婕的证言才符合形式要件。由于节目“(上)”还没有透露相关细节,我不便作出评价。

三、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

从效果方面分析,秘密侦查实际上“特务”活动。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诉讼法》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即,本法“第二章侦查”“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对公安机关秘密侦查的范围作了限定,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其中,司法机关应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作出限制性解释,如,具有同等性的社会危害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前述情形下的毒品交易通常认定通常认为为未遂,但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例如,从能犯与不能犯的角度分析,控制下交付的毒品实际上不能流向社会,据此,秘密侦查中获得毒品通常是为了获得证据。

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后半句还规定:“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实施秘密侦查,据此,“无罪到无期(下)”中的司法机关认定刘某娣构成贩卖毒品罪需十分慎重。

例如,采信周婕的证言,司法机关不仅要审查审批手续,还要排除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还有“7”个货是毒品的证据,否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检察人员以周某娣将“一盏”燕窝说成一个燕窝推理是毒品可能是有罪推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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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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