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无罪到无期(下):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

徐剑看事 2024-06-08 08:37:31

2024年6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无罪到无期(下)”节目,可能引起不少公众关注。从《刑法》角度分析,毒品犯罪教唆犯如何认定,对全面禁毒意义重大;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证明刘某娣犯贩卖毒品罪的标准可能要起获未出售的7公斤毒品。

今日说法:无罪到无期(下)

一、“无罪到无期(下)”概述

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民警在华海大夏附近抓获了刘某娣,并在副驾驶座位下方搜出甲基苯丙胺1000.06克。广州警方以贩卖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娣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因刘某娣的闺蜜周婕的证人证言与警方的询问笔录出现多处矛盾,如,周婕在询问笔录中否认12月21日乘坐刘某娣的宝马车,而在法庭上陈述与刘某娣的供述一致:刘某娣驾驶宝马轿车到达华海大夏附近时周婕就坐在副驾驶室。

2018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出了刘某娣无罪的判决,并当庭释放。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组织专案组补强证据;检察机关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收集的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2015年12月20日,阿玲与刘某娣在微信中联系曾留言:“给你一个的钱,拿两个货”,因次日刘某娣被抓获没有成功。据此,刘某娣可能不止通过周婕贩卖毒品。

第二,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的陈永谦仅贩卖毒品,不出售燕窝,刘某娣与其有联系。据此,刘某娣去甲子镇进货可能是毒品。陈永谦拒不交代“下家”,并于2023年初被执行死刑。

第三,周婕否认与刘某娣有10万元的债务关系,而周婕经济状况拮据,如,因交不起房租在微信中向刘某娣借款等。据此,周婕没有能力购买1公斤毒品陷害刘某娣。

201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娣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无罪到无期(下)”节目对刘某娣作了专访,刘某娣非常后悔没有认罪,其最终坦白:周婕怂恿其贩毒,并介绍认识了陈永谦。2015年12月,刘某娣从陈永谦处拿了8公斤毒品准备贩卖,没有出手就被抓获。目前,周婕因涉嫌其他贩卖毒品案件已被取保候审。

“无罪到无期(下)”概述

二、毒品犯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

刘某娣最终坦白,周婕怂恿其贩毒,周婕是否“无罪到无期”案件中的共犯是需要关注的议题,据此,进一步引发毒品犯罪共犯认定与量刑的讨论。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教唆犯的处罚,如,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本法没有规定教唆犯的概念,司法实践对教唆犯的追诉并不多,如,周婕因毒品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罪到无期”所引发。

有人可能要问,教唆他人犯罪是否一律追究?《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教唆犯是“抽象的危险犯”。其推理过程为:被教唆人没有根据教唆人意思实施相关特定的犯罪,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人按教唆人的意思实施犯罪,教唆人当然构成犯罪。

具体到周婕在贩卖毒品的作用而言,刘某娣倘若在认识周婕前没有吸毒、赎买毒品史,周婕介绍挣钱的方式,以及介绍认识了陈永谦但是具体的教唆行为。其中,介绍认识陈永谦,周婕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据此,广东相关司法机关应以本案对周婕采取强制措施。

广东被认为是毒品犯罪的“重灾区”,倘若没有人介绍贩卖毒品,毒品制造便没有市场。据此,全面禁毒还需要司法机关从共同犯罪入手,如,利用信息网络介绍毒品交易应认定为教唆犯。司法解释显然没有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共同犯罪。

例如,《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就刘某娣从陈永谦处拿了8公斤毒品准备贩卖而言,其贩卖毒品是否既遂还值得讨论。长期以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将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乃至既遂犯,但从实行行为的“入手”角度分析,购买毒品的危险性并没有达到贩卖毒品罪所要求的危险程度。

《刑法》没有规定购买毒品罪,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据此,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就刘某娣所犯的贩卖毒品而言,其中1公斤毒品实际上没有贩卖对象,且是在警方控制下的交付。另外7公斤可以认定贩运毒品的预备犯,据此,相关司法机关对刘某娣的量刑可能过重,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周婕的量刑,需要根据其与谁构成共同犯罪决定,如,司法机关倘若认定周婕与陈永谦成立共犯,周婕则是制造毒品罪的既遂犯。

三、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

201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人可能要问,高院的刑事判决是否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人员可能要从补强证据分析:

第一,阿玲与刘某娣在微信中联系留言:“给你一个的钱,拿两个货”,刘某娣可能不止通过周婕贩卖毒品,据此,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还需要查获另外7公斤的毒品。

第二,周婕否认与刘某娣有10万元的债务关系事实上不能成立,如,周婕因交不起房租在微信中向刘某娣借款。

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

刘某娣既然最终坦白,从陈永谦手里拿了8公斤毒品准备贩卖,其中1公斤已收缴。据此,刘某娣没有出手的7公斤毒品被起获是“无罪到无期(下)”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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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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