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五套房的遗赠:确认之诉“遗漏”了必要当事人

徐剑看事 2024-06-07 06:21:39

2024年6月4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五套房的遗赠”节目,引起不少民事法律爱好者的关注。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相关当事人成功规避无效遗赠条款则可能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如何规避,还需从五套房的“遗赠”变更开始说起。

今日说法:五套房的遗赠

一、“五套房的遗赠”概述

2011年11月25日,阮维(1930年3月18日出生)与刘爱军在北京市顺义区临河村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刘爱军对阮维的照顾水平不低于同村村民、负责送终安葬后则可继承11间平房;如遇中途拆迁,上述财产与宅基地补偿款由刘爱军继承。阮维违约则按已抚养的年限每年赔偿5万元。

2017年,北京市顺义区临河村开始拆迁,阮维选择宅基地面积享受安置;2023年回迁,阮维获得5套安置房。2023年3月31日,刘爱军和阮维聘请律师,并作为见证代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刘爱军履行扶养义务继承阮维的五套;刘爱军不履行义务,阮维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7日,93岁的阮维老人去世;刘爱军随后提起以阮维继承人为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庭审过程中,有被告人提出原告刘爱军的债务、协议效力等问题。2024年3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刘爱军继承阮维的5套房。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有人可能要问,刘爱军为何聘请律师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五套房的遗赠”概述

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及其效力

从全国范围内观察,我国农村孤寡老人的养老形式为“五保户”,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口粮”等养老费用,北京地区可能也不例外。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老人提供家庭般的温暖,不少村委会也同意本村村民对五保户采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养老,并继承相应的财产。

就“五套房的遗赠”中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而言,由刘爱军继承阮维11间平房的效力有效;由刘爱军继承阮维宅基地补偿款则是无效,其原因是宅基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阮维获得的5套回迁房主要由宅基地补偿款组成,据此,刘爱军承继5套回迁房必须变更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

有人可能要问,2023年3月31日,由律师代写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究竟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协议的效力主要从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判断。遗赠的实质条件主要是指,93岁老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据此,阮维的法定继承人提出三甲医院出具的精神鉴定材料相对合理。

遗赠的形式条件主要是指,代理律师作为见证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本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据此,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见证人协议有效;反之,刘爱军委托的律师作为见证人协议无效。

有人可能要问,刘爱军为何不请村委会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呢?

两份协议的效力

三、确认之诉“遗漏”了必要当事人

刘爱军提出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之诉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也花了不少精力寻找本案的被告,但恰恰“遗漏”了阮维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阮维生前,相关部门提供养老等费用,其原因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刘爱军及其代理人已认识到《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宅基地补偿款由刘爱军继承无效,并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变更该约定,有人可能要问,法官为何没有该认识?

一方面,多数法律人没有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临河村的拆迁政策却是以宅基地面积选择安置,其结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积累。

另一方面,法官没有认识刘爱军以及代理人变更协议内容,以及录制视频的目的,旨在为将来诉讼时不让法官审查无效的约定做准备。从“五套房的遗赠”的裁判结果观察,法官果然没有审查相关内容,据此认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裁判。

“五套房的遗赠”的裁判而言,阮维老人倘若是城镇居民,且没有接受国家提供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裁决结果可谓“可圈可点”。阮维老人倘若接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其费用全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裁决结果则“遗漏”了必要当事人,即,老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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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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