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横穿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

徐剑看事 2024-06-04 02:01:52

2024年6月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横穿公路”节目,引起了不少群体的关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裁决尽管不能评价为“完美”,却能部分体现了“正义”。至于为何评价为部分正义,还需从少年横穿公路的事件说起。

今日说法:横穿公路

一、“横穿公路”概述

2022年4月8日下午,湖南省宜章县第十中学品学兼优的14岁少年小邝乘坐顺新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1路回家。11路车行驶至玉溪镇西门村路段,司机应小邝要求打开前门让其下车。

小邝下车后从公交车前方横过公路,公交车缓慢前行。小邝被迫跑步横穿公路,此时一辆疾驶的小轿车将其撞出20余米,公交车司机不顾小邝同学救助请求驾车离开了现场。轿车司机报警后尽管得到了及时救助,但因小邝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的责任事故书认定,轿车司机和小邝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公交车因离开现场,其责任没有引起交警注意。事故责任认定后,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63万余元,小轿车司机也自愿补偿10万余元。

小邝生前性格一直沉稳,父母在伤心之余查看了相关视频发现:公交车在小邝下车后仅仅5秒钟就启动缓慢向前开,小邝父亲怀疑公交车鸣笛促使其跑步横穿公路。小邝父亲与顺新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交涉时,公司负责人强调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确定其司机的责任。

小邝父母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2023年9月25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违约责任判决公交公司对小邝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支付赔偿款21万元。判决同时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险是商业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横穿公路”事故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小邝在公交车前通过时,机动车不得行驶。有人可能要问,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在事故认定时为何没有考虑上述因素?

一方面,公交车已驶离了现场,作为动态因素已没有参考因素。据此,公交车驾驶员“心知肚明”地驶离了现场,殊不知,公交车内有视频录像。

另一方面,交警对上述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内容不能从文义解释中得出合理的结论,如,“开关车门不能妨碍行人通行”,机动车关门后是否可以直接行驶等。

最后一个方面,“横穿公路”的责任认定还有不少静态因素影响责任的认定,如,宜章公路中间设置的绿化隔离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

就上述因素而言,最后一个方面是不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例如,高速公路可以有中间绿化隔离带,国道通常为何不设置?国道的规划需方便行人等横穿公路,不宜设置中间绿化隔离带,不仅如此,中间绿化带的植物还影响驾驶人的视线。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有人主张在省道,或者县道,甚至乡道主张规划中间绿化隔离带?原来,中间绿化隔离带的树木,或者植物有专门的人养护,交警倘若提出清理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多数情形下遭到反对,甚至拒绝执行。

绿化隔离带的风险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关门后当然不能直接行驶,据此,“横穿公路”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倘若鸣笛催促少年快速通过公路,驾驶人可能要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同等责任。地方法院以合同违约责任裁决可能出于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书的“尊重”,或者稳定。

有人可能还要问,轿车驾驶员为何没有如交警所言慎重驾驶,如,遇到公交车停车时需尽观察义务等,这就涉及交警部门施划的礼让线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多数交警认为本款规定的是礼让行人规则。

上述理解事实上也没有大的问题,如,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施划礼让线等。交警部门倘若在人行横道处施划礼让线,使多数人产生误解,即,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在人行横道处有礼让的义务,在其他地方则没有该项义务。“横穿公路”中的驾驶员在公交车停靠的情形下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礼让行人,据此,交警施划礼让行人线需特别慎重。

三、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性质

“横穿公路”中的保险人代理人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险是商业险,据此抗辩顺新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官根据保险合同也认为是商业险,商业险的理赔规则是“有约定按约定”,判决似乎顺理成章地推理出结论。

道路客运承运人险来源于《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即:“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我国,多数法律人将“应当”解释为“强制”。

但也有例外,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本法没有对该类情形规定法律责任,这里的“禁止”不是强制,据此,判断“应当”等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含义需要根据法律责任确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据此,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性质为强制险。

在我国,商业保险人属于强势群体,保险人及其监督部门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险是商业险,多数人就认为本保险是商业险,而且在格式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横穿公路”中的保险人代理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等。

有人可能要问,保险人为何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险是商业险?答案中有一个,为了保险投资人的利益。据此,为了保障客运承运人利益,国家应当将第三人责任险与道路客运承运人险合并处理。

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性质

今日说法播出的“横穿公路”节目,涉及的问题相对较广,既有道路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有保险类别性质的确定。前述两方面的问题均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国家与社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例如,轿车驾驶员还自愿赔偿10万余元,但到了公司却“一毛不拔”,但法院的裁决部分还给了受害人家属的“正义”。再如,节目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含义是公交车驾驶员在“横穿公路”中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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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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